【以案释法】公共下水管道堵塞致新房受损,损失谁来承担?

2026-04-07 15:37
湖南

高层住宅中

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导致室内返水

财产损失应由谁来负责?

物业公司是否尽到管理义务?

楼上住户该如何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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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1月底,业主陈某发现其装修完毕尚未入住的新房出现返水,屋内家具、木门、墙面等被污水浸泡,损失严重。陈某立即联系物业进行疏通,经排查发现系公共下水管道堵塞所致,从管道中清理出饭渣、菜叶、纸巾等堵塞物。2月初,返水情况再次发生,物业人员二次疏通后,问题得以暂时解决。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各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陈某将物业公司和楼上已装修(部分已入住)的7户业主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损失金额的认定及各方的责任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提供的损失明细由原装修公司出具,所列返工项目与其房屋实际受损部位相符,具有参考价值。法院结合本地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酌情认定陈某房屋损失为22400元。

关于损失承担责任划分,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公共管道履行定期检查、疏通等管理职责。返水问题均由陈某发现,且首次管道疏通不彻底,导致短期内发生二次返水,损失扩大。因此,物业公司存在管理过失,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公共下水管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本案虽无法查明堵塞物的直接来源,但可确定系堵塞点上方住户不当丢弃物品所致。为维护公共利益,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由堵塞点上方所有已装修业主共同承担剩余70%的赔偿责任。鉴于无法区分各户过错程度,推定责任均等。陈某作为上方住户之一,亦不能完全排除自身可能,应与其余7户业主平均分担该部分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说法

公用下水管道属于共有设施,堵塞点位及堵塞物类型均影响责任主体的认定。本案堵塞点位于管道高位,堵塞物为常见生活垃圾,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堵塞点上方所有已装修(含已入住)业主平均担责,符合公平原则。

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若已尽到定期巡查、疏通维护等义务,通常可免责。但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履行了管理职责,且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故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高层住户应正确使用公共下水管道,生活垃圾应投入小区内指定垃圾桶。若涉诉业主认为自己并非实际侵权人,应积极应诉并提交证据(如长期未居住证明等),以争取减免责任。物业公司则应规范日常巡检,保存工作记录,在接到报修后及时处理并保留证据,切实履行管理义务,防范法律风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原标题:《【以案释法】公共下水管道堵塞致新房受损,损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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