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新闻】内蒙古一民企因挂靠纠纷深陷诉讼漩涡

2026-04-08 16:15
辽宁

在内蒙古商业领域,曾有一家备受瞩目的民营企业——内蒙古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厦公司),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诉讼,却将这家企业和企业掌控人杨德的人生卷入了无尽的烦恼之中,起因是孔先生曾挂靠过这家公司开发项目。

事件的关键人物之一是王先生。2015年底,王先生以代为清偿借款及利息为由,将金厦公司、孔先生以及于女士一同告上了开鲁县人民法院。他声称三方因合作开发房地产形成很多债务,他代为三被告偿还了220万元本金及30万元利息,共250万元,有2012年9月三方签订的《在建工程抵押协议》及《借款情况说明》等为证,此债务不能让他一人承担,应三被告共同承担。

(图为所谓三方签订的《在建工程抵押协议书》和借款情况说明)

2016年8月1日,开鲁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王先生提交的诸多关键证据存在问题。《在建工程抵押协议书》内容与借款事实严重不符,涉案公章真伪无法认定;《借款情况说明》等材料无法证实债务抵顶;金厦公司《借款情况说明》仅为影印件,且遭到企业当庭否认。基于这些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孔先生、金厦公司既非借款人亦非担保人,依法不承担清偿责任,仅判决于女士承担还款250万元的义务。

但王先生并不认同这一判决结果,他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月18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开鲁县人民法院重审。

(图为两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书)

在重审期间,一些新的情况逐渐浮出水面。孔先生当庭陈述,自己是被王先生等人诱骗在协议上签的字,涉案文件中“金厦公司”公章是扫描伪造的;于女士也在关联案件庭审中承认,关键证据中的公章是通过文件扫描复制而成。金厦公司更是早已多次登报声明,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私刻公章人员的责任,司法鉴定也证实涉案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均与备案信息不符。

(图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和一审法院的撤案裁定)

然而,案件的走向却并未如三被告所期待的那样。最终,原审法院判令金厦公司、孔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德说,孔先生挂靠他的公司承接过项目,可这个项目与他的公司一点关系也没有,企业直至贷款受限才知晓自己“被负债、被诉讼”,公章已被鉴定是伪造的,可是,银行征信全面受限,正常融资经营彻底中断,企业疲于奔命、举步维艰,实在是冤枉。

孔先生与金厦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又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0年6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依法提审本案,并合并审理孔先生和金厦公司的再审申请。

内蒙古高院再审审理后认定,原审未查清基本借款事实,判决缺乏证据支撑,将合伙关系与追偿权纠纷合并审理属于程序违法,依法撤销原审全部错误判决,将案件发回开鲁县人民法院重审。到此,历经五年,案子又回到了原点。

就在孔先生和金厦公司又陷迷茫之际,案件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转折。2020年12月29日,开鲁县人民法院以各方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准许王先生撤回起诉。

如今,这场纠纷仍未完全结束,金厦公司依旧在维权的路上。(记者 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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