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 “暴走团”被约谈,噪音扰民=违法!最高10日拘留
你经历过被噪音“支配”的恐惧吗?比如每天深夜,楼上邻居孩子的跑跳声;周末睡意朦胧时,耳边“绕梁三日”的装修声……
近年来,因噪音扰民引发的邻里纠纷屡见不鲜,然而,噪音扰民绝非无拘无束,这些困扰都市居民的噪音问题,法律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事件回顾
近日,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一支“暴走团”引发网友广泛关注。有网友发布视频称,该团队每日凌晨四点在城区街道列队健走,同时使用音响外放音乐,严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网友拍摄的视频显示,天色未亮、路灯照明下,20余名身穿橙红色统一服装的人员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与北中环街交叉口南侧的非机动车道上列队行进,队伍旁紧邻的人行道上空无一人,而队伍前方有人携带音响播放音乐。
随后,工作人员约谈该队伍负责人,现场转达周边居民合理诉求,明确告知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并明确整改要求。该负责人充分认识到问题严重性,当场作出承诺:即刻暂停活动,全面优化调整活动时间、路线及场地,严格规范音响设备使用,坚决杜绝噪音扰民问题再次发生。
▲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噪音是什么?
噪音是指妨碍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以及对人们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扰民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干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就可认定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
▲图片由AI生成
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社会治安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多项修订,其中对噪声扰民行为的处罚规定发生了显著变化——不再只是“警告加小额罚款”,而是引入了拘留措施并提高了罚款额度。
PART 01
新旧法律对比
▲图片来源:平安南丹
PART 02
法律适用范围
新法将“违反法律规定”改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加入了地方性法规,覆盖了更多噪音场景。这意味着各地制定的具体噪声标准和管理规定将成为执法的重要依据。
社会生活噪声主要包括:
公共场所娱乐健身噪音(如广场舞、露天演唱)
家庭及室内活动噪音(如深夜K歌、乐器演奏、装修施工)
商业经营噪音(如商铺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以及其他社会生活噪音(如居民区使用高音喇叭宣传、车辆鸣笛
需要注意的是,新法规制范围限于社会生活噪音,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等主要由环保部门监管。
PART 03
对“情节严重”的认定
新法对噪声扰民行为采取了分级处罚标准。
一般情节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通常包括:多次劝阻后仍扰民、因噪音引发肢体冲突或群体性纠纷、在医院/学校周边制造噪音等情形。
PART 04
无需分贝超标也可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法案例(如“荒山野鬼”录音扰民案),即使噪声未超法定分贝限值,只要长期、故意制造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安宁,即可认定为违法。
这意味着即使噪音分贝值不高,但只要长期存在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仍可能受到处罚。这扩大了对“软性”噪音扰民行为的规制范围。
“荒山野鬼”录音扰民案
广州一小区李某、卢某与隔壁邻居谢某因矛盾产生纠纷,李某、卢某为了报复,每天早上8点45分至中午12点,再从下午3点半至晚上10点,两人就会将喇叭紧贴隔间墙壁,一段恐怖的“荒山野鬼声”便会在邻居家中准时响起,没完没了地循环,一天播放10多个小时。
而与李某、卢某相隔两层的邻居崔某也跟着遭殃,日复一日饱受噪音折磨,尤其影响到家里即将高考的孩子,无法安心备考。更让人无奈的是,经检测,这些录音的分贝并未超标,看似“合法”的行为,却严重扰乱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经监测,该声音在崔某居住房屋为36分贝,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标准,行政执法部门无法予以处罚。周围居民投诉,街道办、居委会多次主持调解未果。
那么,碰到邻居噪音扰民沟通无果,该如何维权?
如果遇到噪声扰民,可以参考以下步骤维权:
友好协商:先与噪声制造者沟通。
求助基层:若无效,向物业、居委会或业委会反映,要求调解。
报警处理:若基层调解仍无效,拨打110,并说明已经过前期调解。
配合执法:向警方提供相关记录和证据(如录音、录像)。
文明降噪,共建安宁家园,离不开每个人的自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互相包容理解,共同打造宁静、和谐的生活空间。如果遭遇噪声扰民,请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本文涉及法律条文速览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二条 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第六十五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六十六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七条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原标题:《普法宣传 | “暴走团”被约谈,噪音扰民=违法!最高10日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