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锋说法丨恋爱期间花的钱,分手能要回吗?
恋爱时你侬我侬
转账送礼毫不吝啬
分手后对簿公堂
昔日付出财物能否追回
情侣之间的财产往来
到底哪些能要回、哪些归对方
让我们走进“锋锋说法”
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系恋爱关系。恋爱同居生活期间,赵某多次向李某转账共计6万元,其中不仅有低于1000元的小额转账,还有“520”等特殊金额,并且赵某在转账特殊金额时还备注了“生日快乐”“情人节快乐”等特殊含义。
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赵某要求李某返还上述全部款项。
李某称赵某的转款不是彩礼,系双方恋爱期间的经济投入,已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不应予以返还。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转账的特殊金额及小额转账,应视为恋爱期间维系感情的一般赠与,赠与完成后不得要求返还。
对恋爱期间的无理索求而进行的大额转账,属不当得利,扣除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期间的合理支出以及李某向赵某已退还金额,本院酌定李某向赵某返还2万元。
锋锋说法
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并非都能要回,需要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来判断。
一、一般赠与不予返还。恋爱期间为培养感情的小额转账、日常消费、特殊含义的转账,均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赠与后不能要求返还。
二、附条件赠与可主张返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大额财物,如购房款、彩礼、贵金属等,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若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可要求对方返还,但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可酌情扣减。
三、借贷关系应予返还。若双方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如转账备注“借款”,有借条或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事实,即便是在恋爱期间,出借方仍有权要求还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原标题:《锋锋说法丨恋爱期间花的钱,分手能要回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