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零距离】诉讼捷径是陷阱:编造被告信息的法律“账单”

2026-04-07 17:43
山西

近期,我们在办理部分案件中,发现存在一种错误的“诉讼技巧”:原告没有被告详细的身份信息,为了可以尽早进入诉讼程序,会编造一个手机号码或地址“先立案”,待立案后再由法院去查明。甚至有某些自称“网红律师”的,为了与当事人达成委托,不负责任地进行了错误引导,将此描绘为一种“立案技巧”。对此,法院必须郑重澄清:这种看似“捷径”的做法不仅行不通,反而会给原告自身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身份信息必须具体、确定,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并使法院能够送达法律文书。简言之,既要包括真实的身份信息,也要包括能够实现有效送达的准确联系方式。

故意提供虚假联系方式的这种行为,属于向法院提交不实信息,可能导致法院送达受阻、程序拖延,甚至因妨碍正常诉讼秩序被司法惩戒。具体而言:

1.会导致案件程序上无法推进。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法院必须向被告送达多个法律文书。一个编造的号码或地址必然导致送达失败。后续需要公告送达,但公告的前提是被告身份明确(如姓名、身份证号)。身份信息虚假,公告本身可能因对象不明确而无效,最终案件可能被裁定驳回起诉或按撤诉处理,造成时间成本的浪费。虽然法院并非仅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通知被告,还可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但是原告试图靠编写错误电话、地址来规避自身责任的,非但不能压缩时间成本,反而可能因此延误自身案件进程。

2.难以实现诉讼目的。诉讼的根本目的是解决纠纷、实现权利。一个建立在虚假被告信息基础上的诉讼,即便侥幸获得判决,也因被执行人身份不真实而根本无法进入执行程序,成了一纸空文。“为立案而立”的案,毫无实际意义。

3.可能构成妨碍诉讼。向法庭提供虚假信息,属于不诚信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虚假信息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还可能被列为司法不诚信行为记录。

诉讼是严肃的法律活动,诚信原则贯穿始终。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信息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保障自身诉讼权利、实现诉讼目的的基础。任何试图通过虚假信息规避立案审查的行为,最终损害的将是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先立案再说”的错误观念必须纠正。

文字:焦冰

原标题:《【法官零距离】诉讼捷径是陷阱:编造被告信息的法律“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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