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农资造假 司法护航春耕
严惩农资造假 司法护航春耕
——聚焦“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
民谚云:清明前后,种瓜点豆。正值2026年春耕之际,各地农业生产呈现一派繁忙景象。
解决好十四亿多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粮食安全,“十五五”规划纲要对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出新的目标任务,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作出部署。
农资质量直接关系农民切身利益,更关乎国家粮食安全根基。对于这些农业生产过程中必需的各类物资,有经验的农户都有一套鉴别优劣的“眼光”,司法机关则以法治之力为农资安全保驾护航。
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个“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涵盖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4大类农资产品,直击各类典型犯罪对象、犯罪情形、犯罪手段,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持续净化农资市场、打击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鲜明态度,为向农民供给质优、价稳、量足的农资产品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全方位保护,筑牢质量安全防线
农资品类繁多,制假售假手段也层出不穷。从此次发布的案例来看,犯罪对象既包括小麦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也包括白术等经济作物种子;犯罪手段既包括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销售,也包括农资“忽悠团”流窜作案。司法机关正以实际行动,为农资质量安全织就一张全方位的保护网。
小麦的丰产丰收,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端牢“中国饭碗”的重要保障。用于播种的小麦种子需要经过专门的繁殖制种、比重筛选、包衣处理、发芽率检测等特殊处理,以保证发芽率、纯度等指标符合农业生产的要求。案例一中,被告人周某亮等将普通小麦简单筛选、分装后,冒充“淮麦44”小麦种子销售,导致3000余亩小麦出苗率低,给农户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33万余元。
依法严惩销售伪劣小麦种子犯罪,净化小麦种子市场,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亮等销售伪劣种子,使农业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最终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十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
近年来,农资“忽悠团”作为一种新型销售伪劣农资违法犯罪形式逐渐兴起。因其具有跨地域流动的特点,给农民维权和相关部门打击违法犯罪带来困难。
在案例三中,被告人张某昌通过被告人张某等购进一批与包装袋标识成分不符的化肥,张某又联系被告人靳某杰、位某红等进行生产、灌装。购得化肥后,张某昌组织人员以免费就餐、赠送礼品、送货上门为诱饵,在宾馆、酒店等场所由“伪专家”夸大宣传、吸引农户购买,部分伪劣化肥销往山西多地,全案销售金额共计197万余元。
针对这种成链条的犯罪,司法机关根据涉案人员在犯罪链条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分层分类处理:对在生产、销售中起组织、领导作用且涉案金额大的人员依法从严惩处,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对其他被告人,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对被不起诉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依法移送农业农村部门。
“本案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门店购买农资产品,对走村串户、来历不明的流动商贩要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对价格异常低廉并宣传‘全能’‘特效’的产品,更要慎之又慎。”“两高”相关负责人表示。
坚持总体从严,确保罚当其罪
农资制假售假,骗的是农户的辛苦钱,毁的是一季的收成,动摇的是农业生产的根基。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严惩农资制假售假犯罪,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实刑的同时,注重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和执行力度。此次发布的5个案例中,有4个案例销售金额或者使生产遭受的损失都在百万元以上,司法机关对主犯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罚金,有力惩治和震慑犯罪。
从严,体现在对主犯的毫不手软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质量不符合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的,应当认定为伪劣产品。案例四中,被告人程某东与两家养殖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出售广西防城港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粗蛋白含量为43%的豆粕,实际发货却是假冒产品,并要求货车司机谎报发货地以遮掩其行为。
粗蛋白含量不合格的豆粕,会造成畜禽营养吸收不良、生产性能下降,严重影响畜禽生长发育,增加病死率。上述两家公司使用涉案豆粕喂养蛋鸡后,出现蛋鸡脱毛、产蛋率下降、死亡率上升等问题。经查,涉案豆粕所使用的包装袋并非广西防城港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的产品包装。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东虚构发货地,销售粗蛋白含量与标签标识不符且套用他人包装袋的饲料,具有明显的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以处罚较重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定罪处罚。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东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从严,也体现在全链条的追责上。
多菌灵农药具有广谱杀菌效果,被广泛应用于农作物的病害防治。案例五中,被告人张某连为牟取非法利益,购进多菌灵农药包装袋及塑料桶,用毫无杀菌效果的高岭土冒充多菌灵农药进行销售,延误农作物病害最佳防治期,导致近60亩作物受害,金银花减产率达30%至50%。其销售金额虽仅700余元,却造成种植户5万余元经济损失。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不仅对张某连判处实刑,更对链条上的每一级销售商均依法定罪处罚,同时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农药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并交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社区矫正机构加强监管,防止其在缓刑期间再次实施破坏农资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
延伸司法职能,推动社会治理
典型案例的意义不仅在于惩戒已发生的犯罪,更在于通过一个案例解决一类问题,推动行业长效治理。本次发布的5个案例,司法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均积极延伸职能,多措并举,督促、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从源头上预防违法犯罪。
电商平台以及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给农户购买农资产品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线上购买农资产品该如何维权?案例二中,被告人刘某收将收购的1550千克陈年白术种子掺入苍术种子,冒充新种子在网络平台销售,导致16名种植户的药田绝收或歉收,经济损失高达1366万余元。
网络销售伪劣农资犯罪影响范围广,危害大,被害人维权难。对网络销售农资行为的规范和监管,需要政府、电商平台等共同发力。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密切合作,邀请专家进行田间现场勘查,调取药材协会有关白术市场行情材料以及种植大户相应年份白术种植收益等证据,委托开展评估,准确认定损失金额。经审理,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体现了对犯罪的有力打击。司法机关还联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法治宣传,向近千户种植户普及法律法规知识,讲解伪劣种子识别方法、购买注意事项和维权途径。
“两高”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农户,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农资时,要特别注意审查商家资质,选择正规商家购买。一旦购买到伪劣农资,要及时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针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伪劣种子认定难、使生产遭受的损失鉴定难等问题,司法机关加强沟通协调,督促和协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依法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效提升惩治力度。案例五中,司法机关针对部分被告人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开设农药经营门市的情况,在案件处理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吊销被告人相关经营资质,形成有效打击合力。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春耕时节的每一份耕耘,都承载着秋收的希望,而安全、优质的农资,则是耕耘路上的坚实保障。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既是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严厉震慑,也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定守护。待来日田野间绿意盎然、硕果满枝,既是农家丰收喜悦,也是司法机关以法治之力护航春耕生产、守护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动写照。
原标题:《严惩农资造假 司法护航春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