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主有望“体面退场”

2026-04-07 17:51
上海

一家经营多年的小工厂突然停工,车间大门紧闭。员工守在厂门口讨工资,供货商一遍遍拨打老板电话,追问欠款什么时候能还,企业负责人却不见踪影。

这样的情景并不陌生。企业经营失败后,没有进入破产程序,没有清晰的债务处理方案,也没有明确的退出安排,最后留下的是一地鸡毛。

中小企业一直是中国经济最活跃、最庞大的主体。据了解,中小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和90%以上的企业数量。

但也正因为数量巨大、抗风险能力更弱,小微企业在经营波动中更容易陷入债务危机。当小微企业走到尽头时,为什么很多企业主宁愿拖、躲、硬扛,也不愿意选择依法破产?

小微企业的退出困境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制度设计上看,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总体上仍带有较强的“债权人导向”色彩,体现比较突出的一点就是制度设计并不信任债务人。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通常就要指定管理人,对企业财产进行接管,对既往经营行为进行调查,经营者对企业的控制权将被显著削弱。对于许多小微企业主来说,这种“失去控制”的心理冲击很大。企业还没有完全倒下时,他们往往更愿意自己继续撑着,而不是主动申请走入破产程序。

这背后还有现实层面的顾虑。陈夏红解释,对很多小微企业经营者而言,企业往往与他的个人生活、家庭关系乃至信用状况紧紧捆绑在一起。企业欠的钱,很多时候也是经营者自己刷信用卡、找亲友借款、个人担保撑起来的。陈夏红特别解释道:“在小微企业领域,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高度混同并不罕见,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这意味着即便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经营者个人层面的债务压力也未必能同步化解。”

“如果破产程序不能解决经营者整体债务问题,它就很难真正成为企业主愿意选择的退出路径。”这一判断,几乎道出了小微企业“不敢破产”的根本原因。

除了债务混同,程序门槛也是现实阻碍。陈夏红提到,现行制度对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设置了较高的材料准备义务,还需要提交职工安置预案等。在实务案例中,甚至需要企业主以出资人身份垫付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以及其他衍生诉讼费用。对大型企业而言,这是一种可以理解的规范要求;但对于已经陷入经营困境、账册不全、现金流枯竭的小微企业来说,这往往意味着“还没进入程序,就已经先被程序门槛挡在外面”。相较之下,债权人申请破产时承担的前置义务反而更轻。

更复杂的是,小微企业本身常常缺乏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账簿账册不完整、财务记录不清晰、公章管理混乱、个人与企业资金往来交叉,这些在小微企业中并不鲜见。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和法院面对的,往往不是一套清晰、规范、便于审查的企业治理体系,而是一张高度依赖个人信用和熟人关系维系起来的经营网络。

这也意味着,小微企业破产并不只是“大企业破产的缩小版”,而是有自己独特的难点。

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小微企业在经营失败后并不走“法律退出”路径,而是选择“非制度退出”。

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3.2万件,助力1481家企业重获新生。这个数字一方面说明破产制度正在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提醒人们,相较于庞大的经营主体规模,能够真正进入程序、借助制度完成退出或重整的企业,仍然有限。

来自地方的实践探索

正是在这样的现实困境中,一些地方法院开始尝试通过制度创新,为小微企业提供一条更加可行的退出路径。近些年,一些地方法院开始探索如何让破产程序从“写在法条里的程序”变成“让小微企业真正进得去、用得上、走得完”的程序。

在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一场债权人会议正在通过线上系统召开。会议室里并没有想象中的拥挤场景,取而代之的是屏幕上一条条登录提示。

“过去这种会议,很多债权人要专门赶到法院,有的人要坐几小时车。”参与破产审判的法官助理刘兰心介绍说,“现在可以在线开会,反而参与度更高了。”

对小微企业案件而言,这种变化意味着程序成本的明显降低。

近年来,赤壁市法院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与出清机制”,通过识别分流、简易审理、公益管理人、线上办理等一整套措施,让原本周期长、成本高的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尽可能压缩到企业和债权人都能承受的程度。

据了解,试点开展以来,赤壁市法院已审结中小微企业案件31件,推动28家企业出清、3家企业重整和解,累计化解执行积案247件,清理债务7.13亿元,盘活资产5.49亿元。

从具体做法来看,赤壁市法院围绕小微企业破产程序持续“做减法”:对资产负债清晰、争议不大的案件,直接纳入简易程序;债权申报期压缩至法定最短30日;部分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审理;无产可破案件引入公益管理人和专项援助资金托底。资料显示,当地还设立了300万元破产专项援助资金,用于解决“无人愿办、无钱可办”的无产可破案件。

改革后,出清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到92天。

这意味着,对一部分小微企业而言,破产不再是一个要拖上几年、花费巨大、结果仍不确定的遥远程序。

更重要的是,赤壁市法院的实践并不只停留在“快清算”。部分案件中,破产程序成了资源重组的起点。据介绍,当地乾泰恒茶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没有简单把土地、厂房、商标零碎拍卖,而是探索“出售式重整”,整体打包核心资产,引入新的投资主体。最终,总投资1亿元的青砖茶文化综合体项目落地,原本停摆的资产重新运转了起来。

“小微企业的‘体面退场’不只是把债务清一清、把公司注销掉,还可能意味着:旧企业退出,优质资产留下,新的经营主体接续进入。对于地方产业和就业而言,这一点尤为关键。”赤壁市法院法官成茜表示。

在现实中,不少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并非没有清算需求,而是长期滞留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不断申请执行,法院反复查控、终本,案件却难以实质清结,企业既无法恢复经营,也难以退出市场。

针对这一问题,重庆法院探索建立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在执行阶段主动识别符合破产条件的小微企业,引导其进入破产程序,从而实现债务的集中处理。

这一机制主要针对长期停摆、无实际经营能力的小微“僵尸企业”。通过将分散在多个执行案件中的债务统一纳入破产程序,不仅减少了重复执行,也提高了整体处置效率。

这一探索的意义在于,将原本分散、反复的执行程序,转化为统一、有序的破产程序,使小微企业退出市场从“被动拖延”转向“依法出清”。

与赤壁“做减法”不同,重庆的实践更侧重于打通入口——当小微企业不愿或无力主动申请破产时,通过司法识别和程序衔接,将企业引入法治轨道。

两种途径,都是为了让破产制度真正被小微企业使用。

陈夏红认为,小微企业破产案件通常债权关系较为简单,如果仍完全按照正常破产程序处理,不仅效率不高,也会抬高制度成本。正常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召开次数和方式、表决规则等都可以优化,尤其应该引入默示同意规则,债务人的信息披露标准也可以适度降低。

“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有助于降低制度成本,使破产制度更加可及。”陈夏红说。

在陈夏红看来,制度改革的关键,并不只是提高审理效率,更在于降低进入门槛,让企业在面对经营困境时,能够把破产作为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

从赤壁对破产程序的压缩优化,到重庆对入口机制的打通,小微企业破产制度正逐步回应“进不来、走不完”的现实困境。

破产法修订的回应

地方层面的探索不断积累经验,也在持续推动国家层面对破产制度进行系统性回应。

2025年9月,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这是该法实施近2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从结构上看,此次修订幅度较大,在现行框架基础上新增和修改条款超过160条,并首次设立小型微型企业破产专章,对一类长期处于制度边缘的经营主体,给出了更明确的制度回应。

这次修改主要针对三类现实问题:一是程序过重。现行破产程序以大型企业为主要适用对象,流程复杂、周期较长,小微企业“进得来却走不完”。二是成本过高。管理人费用、程序成本等,对资产规模有限的小微企业而言负担较重。三是制度不适配。小微企业债权结构简单、债权人数较少,但仍需适用完整程序,效率与成本不成比例。

修订草案通过设立专章,明确适用于财产关系清晰、债权债务简单的小微企业案件,允许独任审理、简化债权人会议程序,并设定6个月审限,从制度层面实现“简案快审”,让破产程序真正适配小微企业的现实情况。

全国人大破产法修订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指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制度,其核心功能在于为经营主体提供有序退出机制。“破产法的关键,不在于让多少企业进入程序,而在于让该退出的企业能够依法退出。”

在他看来,小微企业专章的设立,本质上是在为这一“退出机制”补上短板,使制度能够覆盖更广泛的经营主体。

长期以来,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一套通用程序。但随着经营主体结构变化,这种制度逐渐显现出局限性。小微企业数量庞大,但其资产规模、债务结构、治理模式与大型企业差异较大,如果继续适用同一程序,不仅效率低,也难以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

除了程序的完善,陈夏红更关注小微企业破产背后的债务治理问题。

他表示,小微企业破产之所以困难,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企业债务与经营者个人债务高度混同。“如果只处理企业债务,而无法触及个人债务,破产制度的功能就难以完整发挥”。

也正因此,此次修订草案中引入连带个人债务人相关制度,试图在一定范围内把企业债务处理与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纳入一个更加协调的框架中。

尽管这一制度边界如何划定、免责条件如何把握,仍需后续讨论,但至少说明,立法已经意识到: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如果只解决企业债务,不解决与企业经营紧密相连的个人债务问题,制度效果很可能是残缺的。

陈夏红直言,小微企业领域最值得继续关注的,恰恰是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衔接问题:哪些债务真正是为了企业经营承担的,哪些不能打着企业名义进行免责,需要立法进一步厘清。否则,一方面会继续让诚实而不幸的经营者“无路可退”,另一方面也可能给恶意逃债留下空间。

债务问题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具有基础性地位,而破产程序是解决债务问题相对最公平、最规范的制度路径。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允许创业、鼓励竞争,也必须允许失败、承认退出。只有当退出是有规则、有程序、有预期的,经营主体才不至于在失败来临时只能选择消失、拖延或者互相伤害。而破产制度的意义在于,它不是简单宣告企业死亡,而是在企业无法继续时,仍然以法律的方式为债务人、债权人、劳动者和社会提供一个尽量公平、尽量有序、尽量可预期的结局。

从地方试点到立法回应,小微企业破产制度正在逐步从“可探索”走向“可依循”。在不断完善的破产法治框架下,小微企业终将拥有一种更可预期、也更有秩序的退场方式。

(原题:“企业破产法大修”系列报道之三 | 小微企业主有望“体面退场”)

文/本社记者 王涵

原标题:《小微企业主有望“体面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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