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与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否同时启动?
【原创】文/汐溟 苏荷馨
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变更。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即属于进入了案外人执行异议救济途径,无论是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作出前还是作出后,均应受所选择的救济途径的约束,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之规定,要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此时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修正)》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两种救济途径能否同时启动的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有相应意见,其第122条规定“【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上近似,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对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选择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采取了限制的司法态度,即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申请再审。”该条强调,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相近,为避免程序滥用和裁判冲突,必须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确定唯一救济路径。具体而言,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后续只能申请再审而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则即便处于执行阶段,也不得再依执行异议程序申请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