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海南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

2026-04-03 22:51
内蒙古

关于公开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肉类产品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全市肉类产品安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养殖场(户)使用禁用药物、“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违法买卖、加工、违规处置病死畜禽,兽医、检疫人员、养殖户等内外勾结等违法犯罪线索。

(二)未经定点屠宰场私自屠宰猪、牛、羊等动物上市销售,屠宰企业代宰时“只收费不检验”,屠宰企业收购、屠宰应检疫而未检疫动物,屠宰企业在屠宰过程中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出场销售,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场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生产经营牛(羊、驴)等肉制品掺假使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等肉源性造假问题;生产经营病死、腐败变质畜禽肉,以及采购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原料肉;肉制品生产制作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网络经营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制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违法犯罪线索。

二、公开征集时间

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三、问题线索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一)区市场监管局:受理电话0473-12315;

(二)区公安分局:受理电话0473-110、0473-4021401

(三)区农牧水务局:受理电话0473-4026176。

四、线索征集说明

(一)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征集,我们将对线索提供人和提供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线索提供人权益,并对问题线索进行认真核查,切实回应各方关切。

(二)为使所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请详细说明问题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主要事由、相关证据及联系方式,保证内容要真实、客观、具体。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对经查证属实的犯罪线索(刑事案件),根据其为侦破案件等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效果,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发放500元-30000元不等的奖金。

特此通告。

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公安分局

海南区农牧水务局

2026年4月3日

每日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生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生态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以及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一百三十九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调沟通,保证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准确一致。

第一百四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公开相关生态环境信息。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其他法定的应当披露生态环境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污染物排放信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等生态环境信息。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技术和工艺,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

第一百四十三条 编制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划、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的标准、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应当依法采取举行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保障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高效便捷的举报渠道,方便公众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的,有权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一百四十六条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一百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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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通告!海南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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