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

2026-04-04 17:00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

内政字〔2026〕5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具体税额标准以附件为准。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执行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起。

附件:

1.呼和浩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2.包头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3.呼伦贝尔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4.兴安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5.通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6.赤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7.锡林郭勒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8.乌兰察布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9.鄂尔多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10.巴彦淖尔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11.乌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12.阿拉善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13.满洲里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14.二连浩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2026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呼和浩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一、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的税额标准

一等地:12.0元/平方米;

二等地:9.6元/平方米;

三等地:7.2元/平方米;

四等地:4.8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二、五个旗县的税额标准

(一)土默特左旗

一等地:7.2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0.8元/平方米。

(二)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

一等地:4.8元/平方米;

二等地:2.4元/平方米;

三等地:0.8元/平方米。

附件2

包头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一、市辖区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注:含非民政部门在册的区划)

(一)昆都仑区

一等地:15.0元/平方米;

二等地:12.0元/平方米;

三等地:9.0元/平方米;

四等地:6.0元/平方米;

五等地:3.0元/平方米;

六等地:1.5元/平方米。

(二)青山区

一等地:15.0元/平方米;

二等地:12.0元/平方米;

三等地:9.0元/平方米;

四等地:6.0元/平方米;

五等地:3.0元/平方米;

六等地:1.5元/平方米。

(三)东河区

一等地:15.0元/平方米;

二等地:12.0元/平方米;

三等地:9.0元/平方米;

四等地:6.0元/平方米;

五等地:3.0元/平方米;

六等地:1.5元/平方米;

杨圪楞工矿区:6元/平方米。

(四)九原区

一等地:15.0元/平方米;

二等地:12.0元/平方米;

三等地:9.0元/平方米;

四等地:6.0元/平方米;

五等地:3.0元/平方米;

六等地:1.5元/平方米。

(五)石拐区

一等地:15.0元/平方米;

二等地:12.0元/平方米;

三等地:9.0元/平方米;

四等地:6.0元/平方米;

五等地:3.0元/平方米;

六等地:1.5元/平方米。

(六)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等地:15.0元/平方米;

二等地:12.0元/平方米;

三等地:9.0元/平方米;

四等地:6.0元/平方米;

五等地:3.0元/平方米;

六等地:1.5元/平方米。

(七)内蒙古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

二等地:12.0元/平方米;

三等地:9.0元/平方米。

二、市所属旗县区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白云鄂博矿区

一等地:5.0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3.0元/平方米;

四等地:2.0元/平方米;

五等地:1.2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二)土默特右旗

一等地:5.0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3.0元/平方米;

四等地:2.0元/平方米;

五等地:1.2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九管会工矿区、明沙淖工矿区、苏波盖、海子工矿区:5元/平方米。

(三)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一等地:5.0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3.0元/平方米;

四等地:2.0元/平方米;

五等地:1.2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巴音敖包工矿区、查干哈达工矿区、达尔罕工矿区、西河工矿区、小文公工矿区:4元/平方米。

(四)固阳县

一等地:5.0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3.0元/平方米;

四等地:2.0元/平方米;

五等地:1.2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固阳县文圪齐矿区、包钢集团固阳矿山公司矿区:4元/平方米。

    附件3

呼伦贝尔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一、市辖区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海拉尔区

一等地:6.4元/平方米;

二等地:5.6元/平方米;

三等地:4.0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6元/平方米;

六等地:1.2元/平方米;

谢尔塔拉工矿区:2.4元/平方米。

(二)扎赉诺尔区

一等地:4.8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1.2元/平方米。

二、市所属旗县(县级市)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牙克石市

一等地:4.8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3.2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6元/平方米;

六等地:1.2元/平方米;

免渡河矿区、乌尔其汉矿区、乌奴耳矿区、乌奴耳矿区新607水泥灰岩矿区、乌奴耳矿区0—5线水泥灰岩矿区、东兴矿区、淖河源矿区:2.4元/平方米。

(二)扎兰屯市

一等地:4.8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3.2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6元/平方米;

六等地:0.9元/平方米;

洼堤乡铁矿村含铁砂石矿矿区、洼堤乡青山村含铁砂石矿矿区、洼堤乡德和吉热呼村含铁砂石矿矿区、南木锌多金属矿矿区、南木银多金属矿矿区、巴图多金属矿矿区、萨马街金铜矿矿区、萨马街铜多金属矿矿区:2.4元/平方米。

(三)根河市

一等地:6.0元/平方米;

二等地:5.0元/平方米;

三等地:4.0元/平方米;

四等地:3.0元/平方米;

五等地:2.0元/平方米;

六等地:1.2元/平方米。

(四)额尔古纳市

一等地:4.8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3.2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6元/平方米;

六等地:0.9元/平方米。

(五)鄂伦春自治旗

一等地:4.8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1.6元/平方米;

五等地:0.9元/平方米;

吉峰水泥灰岩矿区、八岔沟西铅锌矿区:2.4元/平方米。

(六)鄂温克族自治旗

一等地:6.0元/平方米;

二等地:5.0元/平方米;

三等地:3.0元/平方米;

四等地:2.0元/平方米;

五等地:0.9元/平方米;

鄂温克工矿区:3.0元/平方米。

(七)阿荣旗

一等地:4.8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1.6元/平方米;

五等地:0.9元/平方米。

(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一等地:4.8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1.6元/平方米;

五等地:0.9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九)陈巴尔虎旗

一等地:6.0元/平方米;

二等地:5.0元/平方米;

三等地:3.0元/平方米;

四等地:2.0元/平方米;

五等地:1.2元/平方米;

天宝铁锌矿矿区、天通铅锌矿矿区、龙达硫铁矿矿区、泉力萤石矿矿区、龙海萤石矿矿区、海拓铜钼矿矿区:3元/平方米。

(十)新巴尔虎左旗

一等地:4.8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1.6元/平方米;

五等地:0.9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甘珠尔石油工矿区、甘珠尔乌东石油工矿区、新宝力格工矿区、白音查干矿区、罕达盖工矿区:2.4元/平方米。

(十一)新巴尔虎右旗

一等地:4.8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1.6元/平方米;

五等地:0.9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查干矿区、甲乌拉矿区、乌努格吐矿区、贝尔石油矿区、西乌和日图矿区、克尔伦萤石矿区、额仁陶勒盖矿区:2.4元/平方米。

    附件4

兴安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一、兴安盟行政公署所在地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注:含非民政部门在册的区划)

乌兰浩特市

一等地:4.8元/平方米;

二等地:3.6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1.2元/平方米;

五等地:0.9元/平方米。

二、兴安盟所属旗县市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阿尔山市

一等地:4.8元/平方米;

二等地:3.6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1.2元/平方米;

五等地:0.9元/平方米。

(二)突泉县

一等地:3.6元/平方米;

二等地:2.4元/平方米;

三等地:1.2元/平方米;

四等地:0.9元/平方米;

五等地:0.7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三)扎赉特旗

一等地:3.6元/平方米;

二等地:2.4元/平方米;

三等地:1.2元/平方米;

四等地:0.9元/平方米;

五等地:0.7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四)科尔沁右翼前旗

一等地:3.6元/平方米;

二等地:2.4元/平方米;

三等地:1.2元/平方米;

四等地:0.9元/平方米;

五等地:0.7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兴安埃玛矿业有限公司作业区:1.2元/平方米。

(五)科尔沁右翼中旗

一等地:3.6元/平方米;

二等地:2.4元/平方米;

三等地:1.2元/平方米;

四等地:0.9元/平方米;

五等地:0.7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内蒙古兴通煤业有限公司(所在地):1.2元/平方米。

    附件5

通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一、市辖区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注:含非民政部门在册的功能区)

(一)科尔沁区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5.6元/平方米;

四等地:4.0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5元/平方米;

哲南农场(工矿区部分):2.4元/平方米。

(二)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5.6元/平方米;

四等地:4.0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5元/平方米。

二、市所属旗县(市)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霍林郭勒市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5.6元/平方米;

四等地:4.0元/平方米;

五等地:1.5元/平方米;

六等地:0.9元/平方米。

(二)开鲁县

一等地:5.6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1.2元/平方米;

五等地:0.6元/平方米。

(三)科尔沁左翼中旗

一等地:5.6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1.2元/平方米;

五等地:0.6元/平方米;

珠日河牧场(工矿区部分):2.4元/平方米。

(四)科尔沁左翼后旗

一等地:5.6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1.2元/平方米;

五等地:0.6元/平方米;

乌兰煤炭作业区(金宝屯煤炭工矿区)、巴胡塔工矿区、查金台牧场(工矿区部分):4元/平方米。

(五)奈曼旗

一等地:5.6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1.2元/平方米;

五等地:0.6元/平方米。

(六)库伦旗

一等地:5.6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1.2元/平方米;

五等地:0.6元/平方米。

(七)扎鲁特旗

一等地:5.6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1.2元/平方米;

五等地:0.6元/平方米;

扎哈淖尔煤炭作业区、801稀土矿矿区、叶腊石矿区:4元/平方米。

    附件6

赤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一、市辖区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红山区

一等地:6.4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4.0元/平方米;

四等地:3.2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5元/平方米。

(二)松山区

一等地:6.4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4.0元/平方米;

四等地:3.2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5元/平方米。

(三)元宝山区

一等地:6.4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4.0元/平方米;

四等地:3.2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5元/平方米。

二、市所属旗县区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阿鲁科尔沁旗

一等地:6.4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4.0元/平方米;

四等地:3.2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5元/平方米;

七等地:0.6元/平方米。

(二)巴林左旗

一等地:6.4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4.0元/平方米;

四等地:3.2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5元/平方米;

七等地:0.6元/平方米;

好布高嘎查矿区:4.8元/平方米;

白音诺尔矿区:4.8元/平方米。

(三)巴林右旗

一等地:6.4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4.0元/平方米;

四等地:3.2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5元/平方米;

七等地:0.6元/平方米。

(四)林西县

一等地:6.4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4.0元/平方米;

四等地:3.2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5元/平方米;

七等地:0.6元/平方米;

十二土乡矿区:4.8元/平方米。

(五)克什克腾旗

一等地:6.4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4.0元/平方米;

四等地:3.2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5元/平方米;

七等地:0.6元/平方米;

黄岗梁矿区:4.8元/平方米;

巴彦查干苏木矿区:4.8元/平方米。

(六)翁牛特旗

一等地:6.4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4.0元/平方米;

四等地:3.2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5元/平方米;

七等地:0.6元/平方米。

(七)喀喇沁旗

一等地:6.4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4.0元/平方米;

四等地:3.2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5元/平方米;

七等地:0.6元/平方米。

(八)宁城县

一等地:6.4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4.0元/平方米;

四等地:3.2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5元/平方米;

七等地:0.6元/平方米。

(九)敖汉旗

一等地:6.4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4.0元/平方米;

四等地:3.2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5元/平方米;

七等地:0.6元/平方米。

   附件7

锡林郭勒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一、盟行政公署所在地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注:含非民政部门在册的区划)

锡林浩特市

一等地:7.2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3.2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2元/平方米;

胜利矿区、锡林浩特华北油田作业区:3.2元/平方米;

乌优特矿区、朝克矿区:3.2元/平方米;

其他建制镇、工矿区:1.6元/平方米。

二、盟所属旗县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阿巴嘎旗

一等地:7.2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3.2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2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阿巴嘎吉日嘎拉苏木煤炭作业区:3.2元/平方米;

巴彦图嘎矿产作业区:3.2元/平方米;

其他建制镇、工矿区:1.6元/平方米。

(二)苏尼特左旗

一等地:7.2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3.2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2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苏尼特左旗煤炭作业区:3.2元/平方米;

其他建制镇、工矿区:1.6元/平方米。

(三)苏尼特右旗

一等地:7.2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3.2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2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苏尼特右旗石材矿区:3.2元/平方米;

其他建制镇、工矿区:1.6元/平方米。

(四)东乌珠穆沁旗

一等地:7.2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3.2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2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天贺矿区、钨矿作业区:3.2元/平方米;

内蒙古兴业集团融冠矿业有限公司作业区、乌拉盖河矿业有限公司作业区、东乌珠穆沁旗国营煤矿作业区、天地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作业区、宏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业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内蒙古中康项目作业区、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二连分公司东乌旗采油作业区、东乌珠穆沁旗阿木古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业区:3.2元/平方米;

其他建制镇、工矿区:1.6元/平方米。

(五)西乌珠穆沁旗

一等地:7.2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3.2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2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其他建制镇、工矿区:1.6元/平方米。

(六)镶黄旗

一等地:7.2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3.2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2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其他建制镇、工矿区:1.6元/平方米。

(七)正蓝旗

一等地:7.2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3.2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2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其他建制镇、工矿区:1.6元/平方米。

(八)太仆寺旗

一等地:7.2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3.2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2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其他建制镇、工矿区:1.6元/平方米。

(九)多伦县

一等地:7.2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3.2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2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小河铁路矿矿区、协鑫煤矿矿区:3.2元/平方米;

其他建制镇、工矿区:1.6元/平方米。

(十)正镶白旗

一等地:7.2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3.2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2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正镶白旗瑞鑫矿业有限公司工矿区:1.6元/平方米;

其他建制镇、工矿区:1.6元/平方米。

(十一)乌拉盖管理区

一等地:7.2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3.2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2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乌拉盖锡林河煤矿作业区、乌拉盖锡林河煤化工作业区、乌拉盖鲁新能源作业区、东乌珠穆沁旗蒙霍铁路运输有限公司储煤场作业区、国电锡林河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作业区:3.2元/平方米;

其他建制镇、工矿区:1.6元/平方米。

    附件8

乌兰察布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一、市辖区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集宁区

一等地:7.2元/平方米;

二等地:6.4元/平方米;

三等地:0.9元/平方米。

(二)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

一等地:4.0元/平方米。

二、市所属旗县(县级市)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丰镇市

一等地:6.4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0.9元/平方米。

(二)察哈尔右翼前旗

一等地:4.8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0.6元/平方米。

(三)察哈尔右翼中旗

一等地:4.0元/平方米;

二等地:3.2元/平方米;

三等地:0.6元/平方米。

(四)察哈尔右翼后旗

一等地:4.8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0.6元/平方米;

(五)四子王旗

一等地:4.0元/平方米;

二等地:3.2元/平方米;

三等地:0.6元/平方米。

(六)卓资县

一等地:4.8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0.6元/平方米。

(七)凉城县

一等地:4.8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0.6元/平方米。

(八)兴和县

一等地:4.8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0.6元/平方米。

(九)商都县

一等地:4.0元/平方米;

二等地:3.2元/平方米;

三等地:0.6元/平方米。

(十)化德县

一等地:4.0元/平方米;

二等地:3.2元/平方米;

三等地:0.6元/平方米。

    附件9

鄂尔多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一、市辖区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东胜区

一等地:12.0元/平方米;

二等地:9.6元/平方米;

三等地:7.2元/平方米;

四等地:4.8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2元/平方米。

(二)康巴什区

一等地:12.0元/平方米;

二等地:9.6元/平方米;

三等地:7.2元/平方米;

四等地:4.8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2元/平方米。

二、市所属旗县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达拉特旗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4.8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0.6元/平方米;

青达门矿区:4.8元/平方米。

(二)准格尔旗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4.8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0.6元/平方米;

暖水矿区:4.8元/平方米;

布尔陶亥煤电铝矿区:4.8元/平方米。

(三)伊金霍洛旗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4.8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0.6元/平方米。

(四)乌审旗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4.8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0.6元/平方米;

苏力德矿区:4.8元/平方米。

(五)杭锦旗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4.8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0.6元/平方米;

白音乌素矿区:4.8元/平方米。

(六)鄂托克旗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4.8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0.6元/平方米;

苏米图矿区:4.8元/平方米;

阿尔巴斯矿区:4.8元/平方米。

(七)鄂托克前旗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4.8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0.6元/平方米。

    附件10

巴彦淖尔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一、临河区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等地:10.8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4.8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2元/平方米。

二、磴口县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4.8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2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工矿区及工业园区:4.8元/平方米。

三、杭锦后旗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4.8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2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工矿区及工业园区:4.8元/平方米。

四、五原县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4.8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2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工矿区及工业园区:4.8元/平方米。

五、乌拉特前旗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4.8元/平方米;

四等地:3.2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2元/平方米;

七等地:0.6元/平方米;

额尔登布拉格工矿区一等地:7.2元/平方米;

额尔登布拉格工矿区二等地:2.4元/平方米;

沙德格工矿区一等地:7.2元/平方米;

沙德格工矿区二等地(原建制镇范围):2.4元/平方米;

小佘太工矿区一等地:7.2元/平方米;

小佘太工矿区二等地(原建制镇范围):2.4元/平方米;

其他工矿区及工业园区:4.8元/平方米。

六、乌拉特中旗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等地:6.0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3.2元/平方米;

四等地:2.0元/平方米;

五等地:1.2元/平方米;

六等地:0.6元/平方米;

川井巴音乌兰工矿区:4.8元/平方米;

新忽热工矿区:4.8元/平方米;

其他工矿区及工业园区:4.8元/平方米。

七、乌拉特后旗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0.9元/平方米;

五等地:0.6元/平方米;

西部铜业工矿区一等地:9.6元/平方米;

原油开采区工矿区二等地:6.4元/平方米;

西部铜业工矿区及原油开采区工矿区三等地:0.9元/平方米。

 附件11

乌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一、海勃湾区

一等地:12.0元/平方米;

二等地:9.6元/平方米;

三等地:7.2元/平方米;

四等地:4.8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2元/平方米。

二、乌达区

一等地:12.0元/平方米;

二等地:9.6元/平方米;

三等地:7.2元/平方米;

四等地:4.8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2元/平方米。

三、海南区

一等地:12.0元/平方米;

二等地:9.6元/平方米;

三等地:7.2元/平方米;

四等地:4.8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2元/平方米。

    附件12

阿拉善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一、盟行政公署所在地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阿拉善左旗

一等地:5.6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3.2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6元/平方米;

六等地:1.0元/平方米;

七等地:0.6元/平方米;

珠拉黄金矿区:1.6元/平方米。

二、盟所属旗县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阿拉善右旗

一等地:5.6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3.2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6元/平方米;

六等地:1.0元/平方米;

七等地:0.6元/平方米;

(二)额济纳旗

一等地:5.6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3.2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6元/平方米;

六等地:1.0元/平方米;

七等地:0.6元/平方米;

赛汗陶来工业区、哈达贺休工业区、东七一山工业加工区:1.6元/平方米。

    附件13

满洲里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一、满洲里市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市区

一等地:4.8元/平方米;

二等地:3.6 元/平方米;

三等地:2.4 元/平方米。

    附件14

二连浩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等地:6.8元/平方米;

二等地:4.8元/平方米;

三等地:3.6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五等地:1.6元/平方米;

六等地:0.9元/平方米;

华电风光互补城市供电系统示范项目工矿区、华电4.8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工矿区、中海油9.9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工矿区、蒙能新能源风光同场项目工矿区、长风协合风电项目工矿区、天宏阳光光伏发电项目工矿区、华电光伏发电项目工矿区、三峡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工矿区、二连市荣兴砖厂工矿区、二连市兴盛砖厂工矿区、二连市赛乌素机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工矿区、华北油田锡林浩特分公司额仁淖尔作业区工矿区等工矿区:1.4元/平方米。

每日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编适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

第一百四十九条 污染防治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强化多污染物控制协同、区域治理协同,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第一百五十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以及化学物质污染、电磁辐射污染、光污染等环境污染。

第一百五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五十四条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为根据,反映污染物排放特征、可接受生态环境风险,科学合理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解落实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确定的重点污染物之外的其他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一百五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六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排放源统计调查,建立健全排放源统计核算方法体系、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国家定期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

第一百六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使用污染物排放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一百六十四条 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污染防治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水平。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污染防治技术、工艺和设备导向目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排污权交易,建立健全针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一百七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治理和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工作。

第一百七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废弃物,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污染物的控制,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提高精准饲喂水平,加强畜禽粪污综合管理。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家对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强化系统治理,提升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成效。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报国务院批准。重点地区所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编制并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方案。重点行业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重金属污染。

往期回顾

■163人!乌海拟领补贴人员公示‍‍‍‍‍‍‍‍‍‍‍‍‍‍‍‍‍‍■ “打一针免一针”!海南人快来看……‍‍‍‍‍‍‍‍‍‍‍‍‍‍‍‍‍‍‍‍‍‍‍‍‍‍‍‍‍‍‍‍‍‍

■油价调整通知

■海南区2026年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笔试公告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