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预付式消费如何维权?

2026-04-03 17:26
安徽

当前,预付式消费模式在健身、美容、瑜伽等服务行业广泛应用,在为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因经营者设置不合理格式条款、退费困难等问题引发大量纠纷。近日,茅箭法院审结一起预付式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确认经营者设置的“逾期未上课视为自动放弃”条款无效,依法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消费者小黄为提升身体素质,与某瑜伽馆签订私人教练课程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瑜伽馆为其提供74节私教课程,小黄一次性预付全部课程费用22000元。合同履行期间,小黄已完成20节课程,后因身体出现不适,无法继续参与瑜伽训练,遂向瑜伽馆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的申请。期间,经瑜伽馆同意,小黄已将其中16节课转让给他人。

双方就退费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瑜伽馆以双方合同中约定“学员所购私教课需在一年内完成,期限届满未完成的课程视为自动放弃,不予退费”为由,拒绝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因此小黄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未消费的38节私教课费用共计1万余元。

法院审理

茅箭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黄与某瑜伽馆签订的私人教练课程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无效。

本案中,瑜伽馆提供的合同系格式合同,其中“私教课需在一年内完成,未完成课程视为自动放弃、不予退费”的约定,未以显著方式向小黄提示说明,且该条款不合理限制了小黄的消费权利,减轻了瑜伽馆的退费责任,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应属无效条款。

结合本案事实,小黄购买的是74节固定数量的私教课,而非一定期限内不限次数的期限卡,其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属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其明显不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小黄与某瑜伽馆签订的服务合同,支持小黄要求退还剩余私教课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典型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广大消费者消费者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办理预付式消费时,应审慎阅读合同条款,重点关注服务期限、退费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不合理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必要时可要求经营者书面说明并留存相关证据。遇有纠纷时,应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途径积极维权。

经营者应依法规范经营,格式条款的设置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减轻自身法定义务。对于限制消费者权利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在消费者提出合理退费请求时,应积极妥善处理,不得以格式条款为由无理拒绝或拖延,共同营造公平、透明、诚信的消费环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原标题:《以案释法 | 预付式消费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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