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要素式起诉状+诉中鉴定,用“小切口”撬动调解“大文章”

2026-04-03 19:17
陕西

2025年1月31日,刘某与尚某所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与尚某分别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将尚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我院。同时,刘某向我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其伤残等级以及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进行司法鉴定。

承办法官迅速梳理案情,组织双方对鉴定材料质证,并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伤残等级及三期对各项损失进行了核算,并向我院再次提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素式起诉状,请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鉴定费各项损失合计321185.92元。

原告刘某提交的要素式起诉状将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各项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详细列出,被告尚某及保险公司针对要素式起诉状列出的赔偿金额及各项赔偿计算标准等要素进行了答辩。承办法官据此迅速梳理出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要素,如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车辆投保情况、垫付情况等,并锁定争议焦点为“赔偿金额的具体认定”。

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焦点充分交换意见,承办法官结合鉴定意见,依据相关赔偿标准,对各项损失进行了核算认定,并以此为基础开展调解。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了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经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中,要素式起诉状明确了“该告谁”“为何告”“怎么赔”,诉中鉴定进一步明确了“赔哪些”“赔多少”。要素式起诉状和诉中鉴定的有机结合,帮助当事人把看似“小”的问题一一拆解清楚,敲开立案的“敲门砖”;辅助承办法官迅速梳理案情、精准归纳争议焦点,绘制庭审的“路线图”,让案件审理驶入“快车道”,实现纠纷的“一揽子”解决。

下一步,印台法院将继续推广应用要素式起诉状,实现诉讼材料的规范化、要素化,同时,运用“要素式起诉状+诉中调解”的小切口持续做好调解的“大文章”。

撰稿:刘佳玉

初审:任白静

原标题:《【以案释法】要素式起诉状+诉中鉴定,用“小切口”撬动调解“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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