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4S店闭店,购买的服务套餐能退吗?
槐法案例【2026】118
汽车经销商因品牌重组或经营不善等原因,开始撤销部分网点,出现部分4S店闭店的情况,车主在该店购买的服务套餐可以退费吗?本期案例,请看槐荫法院侯娅民法官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2024年10月,赵某在某经销商开设的某4S店购买某品牌汽车,购车同时,赵某与该经销商签订了《“三保无忧”服务买卖协议书》,花费6300元购买了服务套餐,服务期限从2025年10月至2027年10月。
2025年8月,赵某发现该4S店已闭店,原4S店的工作人员也已离职,遂将开设该4S店的经销商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对方签订的《协议书》,要求对方返还费用6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赵某与某经销商签订《“三保无忧”服务买卖协议书》,约定赵某为其从该经销商处购买的汽车购买“三保无忧”项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该经销商开设的某4S店闭店,导致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赵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经销商应当退还相应服务费。关于退费金额,经销商收取的6300元服务费系赵某预先支付的2025年10月至2027年10月的服务费用,因经销商未能如约为赵某提供上述服务,赵某主张经销商退还服务费63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赵某与经销商签订的《“三保无忧”服务买卖协议书》解除;经销商退还赵某服务费6300元。
本案中,经销商作为服务提供方,其核心合同义务是按约为赵某提供“三保无忧”服务,而4S店闭店、工作人员离职的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涉案服务期限尚未开始,经销商已客观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无法实现赵某订立合同的核心目的,该违约行为已达到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而非一般轻微违约。本案中服务尚未实际履行,经销商收取的6300元系预付全部服务费,无任何履行对价,故赵某主张全额退费,应当予以支持。消费者购买4S店预付服务套餐时,应审慎选择实力较强、经营情况稳定的商家,妥善留存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遇商家闭店、撤网,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优先通过协商、投诉维权,协商不成可及时起诉。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闭店前应履行告知与清算义务。商家违约导致服务不能履行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退还剩余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撰 稿丨崔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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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槐法案例丨4S店闭店,购买的服务套餐能退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