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要“子偿”吗?不一定!
债务人卷入诉讼却不幸离世,
生前欠下的借款该由谁偿还?
“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沙河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两起关联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依法厘清责任边界,严守“责任有限”法律原则,既守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免去了继承人的无端担忧,实现法理与情理兼顾。
01
PART
债务人诉讼期间离世
身后债务归属引争议
2017年8月14日,凌某向陈某借款共计11.5万元,并出具两份借条,分别约定2018年8月30日、12月30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凌某未依约还款。经陈某多次催告,凌某于2018年至2021年间多次续写借条确认债务。后凌某仅偿还部分款项,截至陈某起诉时,凌某尚欠陈某本金10.5万元。
2022年6月,凌某以投资为由向庞某借款共计5万元,承诺投资回本后立即偿还。庞某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提供借款。此后,庞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告,凌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其间,凌某之子曾代父亲还款1万元。截至庞某起诉时,凌某仍欠庞某本金4万元。
因两案被告均为凌某,案情高度关联,沙河法庭依法对两案合并审理,以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
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凌某不幸离世。经当事人申请,法庭依法追加凌某的法定继承人作为该案被告,继续推进诉讼程序,确保当事人权益得以延续主张。
庭审中,双方围绕债务性质、遗产范围、继承人责任三大核心问题展开辩论。陈某、庞某主张:凌某的债务用于家庭生活,属于共同债务,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凌某的法定继承人辩称,凌某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共同开支,且他们对凌某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凌某的个人债务不应让家属承担。凌某去世前也没有留下可以继承的合法财产。此外,有些债务已过时效,他们还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存疑。
相关证据缺失,难道凌某的债务就这样“清空”了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如何保护?双方各执一词,庭审氛围紧张,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02
PART
耐心释法明理解惑
限定遗产继承范围清偿
该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关系交织,遗产范围界定困难。虽然庭审中双方争议较大,但为妥善化解矛盾、减少衍生诉讼、实现案结事了,庭审结束后,沙河法庭法官助理吴飞龙、书记员凌思宇在主办法官的指导下开展庭后调解工作。
吴飞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凌某的法定继承人释明,即便债务为凌某个人所负,作为法定继承人,若继承凌某遗产,则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若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清偿义务,但需配合完成遗产清算;仅当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继承人自愿作出超出遗产价值的清偿意思表示时,才需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凌思宇则配合安抚凌某的法定继承人的情绪,理解他们面对亲人离世与债务的双重压力,同时向陈某、庞某说明对方的实际困难,建议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居中协调还款方案。
经过反复沟通,凌某的法定继承人同意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履行还款义务,并表示凌某生前可供继承的遗产主要为公积金11万元,同意在此范围内清偿债务。陈某、庞某也作出让步,同意按此金额确定清偿比例,并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就在双方准备签订调解协议时,凌某的法定继承人提出顾虑:“签订调解协议后,若遗产不够清偿债务,会不会需要我们用个人财产赔偿?”
法官助理包蕊见状,耐心答疑解惑:“该案调解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仅以凌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签名代表同意调解,但责任范围严格限定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无需用个人自有财产偿还,也不会承担超出遗产范围的连带责任。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经过明确解释,凌某的法定继承人彻底打消顾虑,安心签下调解协议。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凌某的法定继承人于2026年3月27日前,分别偿还庞某3.08万元、陈某7.92万元;若逾期未还,需自2026年3月2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庞某、陈某自愿负担。
“感谢法庭的耐心调解,把法律规定讲得明明白白,彻底打消了我们的顾虑。这桩困扰许久的心事终于妥善解决了。”调解协议签订后,凌某的法定继承人由衷感慨。
法庭干警把握争议焦点,分工协作,耐心释法,以法理明是非,以情理暖人心,既高效化解了复杂纠纷,又维护了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原标题:《“父债”要“子偿”吗?不一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