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肉制品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安全风险警示及合规生产经营倡议书

2026-04-02 18:06
云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2月8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及相关监管要求,现对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安全风险警示,提出合规生产经营倡议,请严格遵照执行。

肉制品中一律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以下添加剂,在所有肉制品类别(含预制肉制品、熟肉制品、生鲜肉调理品等)中,无论剂量多少,一律禁止使用:

1.过氧化氢(双氧水):严禁用于毛肚、猪蹄、鸡爪、肥肠等所有肉制品的加工处理(包括漂白、增白、防腐、消毒等任何用途),无论作为食品添加剂还是加工助剂,均不得用于肉制品的任何加工环节。

2.苯甲酸及其钠盐、二氧化硫及其盐类、糖精钠、安赛蜜、日落黄、柠檬黄、苋菜红:在所有肉制品类别中,全面禁止使用。

3.已从国标中删除的添加剂品种: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已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从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删除,所有食品类别(包括肉制品)中一律禁止使用。

肉制品中限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以下添加剂,仅可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明确允许的肉制品子类、规定的最大使用量内使用,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允许范围外的肉制品类别一律禁止使用:

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预制肉制品(国标食品分类号08.02,含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速冻肉制品等)、熟肉制品项下的肉罐头类(08.03.08)中全面禁止使用;仅允许用于熟肉制品(国标食品分类号08.03项下,08.03.08肉罐头类除外),最大使用量为0.5g/kg,以脱氢乙酸计,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2.防腐剂类(纳他霉素、山梨酸及其钾盐、双乙酸钠等):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的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执行,仅可在允许的肉制品子类中使用,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3.甜味剂类(三氯蔗糖等):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的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执行,仅可在允许的肉制品子类中使用,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4.着色剂类(胭脂红、诱惑红等):仅可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明确允许的肉制品子类中使用,允许范围外的所有肉制品一律禁止使用。

(1)胭脂红:仅允许用于肉制品的可食用动物肠衣类(08.04),最大使用量0.025g/kg,以胭脂红计;

(2)诱惑红:仅允许用于西式火腿(熏烤、烟熏、蒸煮火腿)类(08.03.04)最大使用量0.025g/kg、肉灌肠类(08.03.05)最大使用量0.015g/kg、肉制品的可食用动物肠衣类(08.04)最大使用量0.05g/kg,以诱惑红计。

绝对禁止的非食用物质

(违法犯罪红线)

严禁在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贮存的任何环节,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工业原料、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添加此类物质,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罂粟壳、罂粟籽、罂粟粉等毒品原植物及其制品;

2.硼砂、硼酸、甲醛、吊白块(甲醛次硫酸氢钠)等有毒有害化工原料;

3.苏丹红、酸性橙、工业色素等工业染料;

4.工业用盐、工业双氧水、工业防腐剂等非食品级原料;

5.瘦肉精(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等)、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等违禁兽药;

6.其他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亚硝酸盐使用专项规定

1.餐饮服务单位、熟食摊点、食品摊贩:一律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含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2.获证肉制品生产企业:仅限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允许的肉制品类别中使用,严格按标准规定的最大使用量(以亚硝酸钠计,最大使用量0.15g/kg)添加,并确保最终产品中的亚硝酸盐残留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的限量要求(以亚硝酸钠计: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肉灌肠类等≤30mg/kg;西式火腿类≤70mg/kg;肉罐头类≤50mg/kg),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合规经营硬性要求

1.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坚持“非必要不添加”原则,不超范围、不超限量,坚决杜绝非法添加。

2.必须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要求(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贮存加锁管理),并配备专用计量工具,确保添加量精准称量。

3.必须杜绝掺杂掺假、欺诈误导行为:不得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不得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不得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严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虚假标注。

4.必须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度,确保原料、添加剂来源可追溯、质量合格。严禁采购、使用、经营来源不明、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未按规定检疫、检疫不合格、证货不符、超保质期、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的畜禽肉类及原料。

典型警示案例1:

四川省某食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被罚25万余元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辖区内四川省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生产的“虎皮凤爪”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类别。二是2025年期间,多批次的“虎皮凤爪”生产中违规使用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结合违法事实、情节,依据川渝两地市场监管裁量规则,2026年1月,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没合计2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德阳市场监管)

典型警示案例2:

校外供餐饭店滥用亚硝酸盐引发学生集体严重食物中毒

2021年3月,被告人侯某与某小学签订供餐协议,由其经营的饭店负责供应某小学学生午餐。同年4月8日,侯某明知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存储、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仍在其给某小学供餐的排骨中添加亚硝酸盐,销售金额共计400余元。该小学学生食用后,56人出现头疼、呕吐等食物中毒症状并住院治疗。经诊断,上述学生均系亚硝酸盐中毒。经检测,上述学生食用的排骨、排骨汤及呕吐物内均检出亚硝酸盐成分,其中排骨汤内亚硝酸盐含量达1396毫克/千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造成56人严重食物中毒,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侯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协助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ND

来源:市话驿都

编辑:张娅芹

责任编辑:字金美

审核:左文清

终审: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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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规范肉制品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安全风险警示及合规生产经营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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