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施工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工程完工后,工程款该由谁主张?近日,巨野法院柳林法庭法官谷训山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第三人王某借用A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资质以A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名义与被告B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约定被告B公司将其煤矸石烧结多孔空心砖、煤泥资源综合利用办公楼建设工程发包给A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开工日期2020年6月28日,竣工日期2020年8月28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包验收。第三人王某在承包协议项目负责人处签字。
协议签订后,第三人王某向B公司交纳保证金20万元。2021年,第三人与B公司进行了结算,并制作结算汇总表,结算金额为1214737.73元。B公司分五次向A有限公司账户支付工程款75万元,A有限公司收款后,又将75万元转给第三人王某指定的人员。B公司向第三人王某指定的账户支付35万元及门窗款109350元,尚有5387.73元未支付。B公司主张尚未支付的款项为质保金。B公司已退还第三人王某缴纳的保证金20万元。
原告A有限公司起诉被告B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被告B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隶属于原告A有限公司的A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已于2022年9月27日注销。
法院审理
根据在案证据、当事人陈述及查明的事实,原告及其隶属的某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投资、管理及实际施工,该工程从签订协议到施工以及结算均由王某单独完成,案涉工程由王某个人出资、组织施工和结算,本案系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王某借用A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资质签订的《承包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A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无效。原告并未对案涉工程实际施工,对案涉工程款没有实体权利,第三人王某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享有获得工程款的权利。第三人王某与被告B公司已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被告B公司支付了相应工程款。原告主张是涉案工程的施工主体,主张由被告B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并由被告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不足,与事实和法律不相符,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后原告A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已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建设工程名义施工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种情况是,若名义施工承包人是被挂靠方,虽然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同时,名义施工承包人作为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与发包人存在合同关系,享有合同主体地位,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第二种情况是,若名义施工承包人未实际参与施工,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未对工程投入人力、物力等,不具备主张工程款的主体资格。具体到本案中,原告A有限公司是名义上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是第三人王某,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文字:陈静奎 图片:来源网络
原标题:《名义施工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