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又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2026-04-01 17:49
辽宁

近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泉水人民法庭编写的《王某与姜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法院依托“道交一体化平台”多方联动化解道交纠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入库编号D2026-161-1-374-165

王某与姜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

——法院依托“道交一体化平台”多方联动化解道交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7日,王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桥梁路段时,因前方发生交通事故无法继续前行,便下车站在其车辆左侧。任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此处时在王某车辆后方同车道等候通行,此时姜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此处与任某车辆追尾相撞,造成任某车辆又追撞王某车辆尾部。站在车左侧的王某翻越桥梁中央隔离桥墩,从隔离桥墩的间隙落至桥下。次日,王某尸体被发现,经鉴定王某符合坠桥后溺水死亡。交警认定姜某负三车车损及人员受伤全部责任,王某、任某此事故无责任。王某近亲属与姜某、姜某车辆保险公司、任某车辆保险公司之间就赔偿问题产生了争议,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纠纷涉及多方主体,为妥善化解纠纷,委托道交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

一是充分了解案情,厘清争议焦点。姜某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全责;某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不符合交强险及商业险中的“第三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姜某及保险公司均认为王某家属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金额过高。在细致沟通后,调解员梳理出案件三项争议焦点:第一,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划分是否准确;第二,王某应否认定为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第三者”;第三,损失项目及数额如何认定。

二是聚焦争议焦点,多方联动化解。鉴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争议,法院会同交警部门组织当事人“面对面”调解,通过播放事发监控视频,还原事发情景,由交警向姜某讲解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引导其正确认识驾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调解员与指导法官共同向某保险公司释法明理,让其了解王某虽与案涉车辆未发生直接接触,但其死亡确系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时其已处于车外且失去车厢的保护,应当认定为第三者,以夯实调解基础。

三是深入沟通协商,促成各方和解。王某母亲居住在外地,不方便现场调解,调解员依托“道交一体化平台”组织王某母亲在线视频调解,安抚其情绪,并阐明可能得到的赔偿金额及理由。此外,针对各方存在争议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调解员通过演示该平台中的预赔试算功能,并阐明类似案件中法院支持的标准,帮助家属对赔偿金额形成合理预期,逐渐回归理性。经过多轮线上线下结合、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协商,在交警、调解员、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各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线上签署调解协议。不到两个月,该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处理结果

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责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90余万元。

解纷依据

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7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推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法〔2020〕142号)

《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7〕316号)

解纷要旨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及责任划分、法律适用等诸多争议,释法明理难度较大;二是涉及人员伤亡,家属情绪激动,对抗情绪明显;三是矛盾主体多元且身处不同地域,纠纷化解难度较大。本案中,法院委托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并邀请交管部门参与,迅速整合法院、交管部门、人民调解等力量。其中,法院发挥调解指导职能,通过类案讲解、剖析法律法规,向当事人释法明责,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交管部门结合掌握的事故信息及交通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事故责任;调解员发挥专业优势,并充分运用道交一体化平台的预赔试算、视频调解等功能,突破地域限制,通过“线上+线下”结合、“背靠背”沟通等方式,耐心疏导各方情绪,帮助当事人从情、理、法多方面解开心结,最终促使纠纷高效、实质性化解,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标题:《我院又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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