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法课堂 | 别把"龙骨"当药材,私挖乱采是犯罪!

2026-03-30 16:11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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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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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吴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邓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共计24公斤。

经古生物化石保护研究中心鉴定,吴某等人盗掘的疑似古脊椎动物化石,属于中国北方新近纪三趾马动物群常见类群,属于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化石等级为一般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重要的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

案发后,吴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签署了具结书。公诉机关以吴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鉴于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吴某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法官提醒

在部分地区,民间常将古脊椎动物化石称为"龙骨",并误认为其具有药用价值或能带来财运。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第一,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遗产和文化遗产,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审批私自挖掘,无论数量多少,均属于盗掘行为,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不知者不罪"不是借口。不要抱有"挖点土疙瘩不算啥"的侥幸心理。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且所盗掘对象经鉴定为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即构成犯罪。

第三,保护化石人人有责。如果在生产生活中发现疑似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安机关,切勿因一己私利擅自挖掘、买卖,而受到法律惩罚。

原标题:《陇法课堂 | 别把"龙骨"当药材,私挖乱采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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