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女性维权课堂】女方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女性维权课堂
案情简介
在张三(女)与李四(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四多次对张三及其近亲属实施殴打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暴力行为,张三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对李四作出了拘留的行政处罚。在李四拘留期间,张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收到该案件后根据调查情况,在24小时内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四对张三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跟踪骚扰张三及相关近亲属,禁止前往张三住所及工作单位等。同时在对李四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对李四进行劝诫、疏导。除此之外,法院通过允许张三通过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参加诉讼等方式,切实保障了张三的人身安全。
(图片由豆包AI生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四的行为已给张三造成了现实伤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矛盾不可调和,故依法判决张三与李四离婚。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当前,部分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面临被暴力伤害、纠缠骚扰等侵害,同时在欲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此类伤害仍在继续,成为妇女解除婚姻关系的实际阻碍。本案中,法院快速受理、高效审查,依法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遏制了侵害行为,为受害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认定了该侵害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从而判决离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彰显了法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遏制违法侵害行为的坚定立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十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供稿 | 家事审判庭
一审 | 刘俊茹
二审 | 赵 俊
签发 | 姚红艳
原标题:《【法官说法·女性维权课堂】女方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