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商品卖家,是否属于经营者?

2026-04-01 13:30
辽宁

二手交易平台售卖闲置物品

出卖方是否当然属于经营者?

买家主张无理由退货

并要求三倍赔偿

法院是否应支持?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01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伍某担任单位宿舍长期间,将单位400余张床铺挂在二手交易平台出售,标价每张450元。12月3日,朱某与伍某线下达成合意,手机支付购床款400元。数日后,朱某以拟迁居外地为由,要求解除交易并退还货款,伍某未予回应,朱某多次联系未果。12月21日,朱某发送报警回执截图后,伍某才予以回复,并以家中突发变故、朱某频繁联系影响情绪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协商未果,伍某坚持要求朱某上门自提,拒不退款;朱某则坚持退款,未前往提货。截至诉讼时,伍某未退还货款,朱某亦未提取案涉床铺。

朱某主张其享有7天无理由退款权利,认为伍某收取货款后未依约交货,经催告后仍既不交货也不退款,已构成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诉请法院判令伍某退还购床款并三倍价款赔偿。

伍某辩称,案涉交易双方已明确约定货物自提,交易未能完成系朱某拒不提货所致,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退还货款;同时认为朱某主张的三倍价款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无理诉求,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02

法院审理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一是伍某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案涉交易是否适用该法;二是伍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朱某主张的三倍价款赔偿应否支持;三是涉案货款应如何处理。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朱某主张其为消费者、伍某为经营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无理由退货及三倍赔偿。但根据查明事实,伍某系因单位需处置闲置床铺才在二手交易平台出售,涉案二手交易平台的功能定位为处置闲置物品,并非专门的商品经营平台,伍某并非专门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主体,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经营者,故案涉买卖合同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方形成一般买卖合同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欺诈的构成需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双方仅因朱某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后的退款事宜沟通不畅产生争议,无证据证明伍某在出售床铺时存在欺诈行为。且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朱某主张的三倍价款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因案涉交易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朱某主张7天无理由退款无法律依据。朱某因自身搬家原因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伍某在收到朱某的协商退款请求后,对其多次沟通内容均不予回应,直至朱某报警后才予以回复,其消极应对的行为导致双方无法正常协商,亦存在一定过错。鉴于涉案床铺并无实际交付且朱某因搬家已无实际购买需求,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伍某向朱某退还货款320元。

综上,法院判令伍某向朱某退还货款320元,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二手闲置物品的出卖方能否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该问题直接决定了案涉交易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制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其核心特征在于持续性、专业性从事经营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而二手交易平台的主要功能是为市场主体处置闲置物品提供渠道,与专门从事商品销售的电商平台存在本质区别。

实践中,认定二手闲置交易的出卖方是否为经营者,应结合交易主体、交易目的、交易频次等综合判断:若出卖方系偶尔处置自身闲置物品,无持续经营的意图,未以商品交易为业,则不应认定为经营者,交易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若出卖方以二手交易平台为渠道,持续性、规模化出售商品,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和经营特征,则应认定为经营者,还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本案中,伍某仅因单位处置闲置床铺进行单次交易,无持续经营行为,故法院未认定其为经营者,案涉交易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三倍赔偿等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

同时,本案也为二手交易的参与主体提供了行为指引。对于买家而言,在二手闲置交易中,应明确此类交易与普通商品经营交易的区别,交易前应与出卖方明确标的物状况、交付方式、退款规则等内容;对于出卖方而言,处置闲置物品时应如实披露标的物信息,若双方就交易解除产生争议,应及时回应对方的协商请求,避免因消极应对扩大矛盾,引发不必要的诉讼。二手交易的有序开展,需要双方秉持诚信原则、恪守契约精神,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网络交易秩序。

0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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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原标题:《二手商品卖家,是否属于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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