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号”普法丨孩子球场踢球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2026-03-30 19:16
北京

篮球、足球等对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有助于青少年强健体魄、培养团队精神,但其所伴随的身体碰撞、意外受伤等固有风险亦不容忽视。一旦在运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责任应如何划分?

近日,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踢球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本案明确了文体活动中伤害责任认定的重要边界,旨在保障运动的正常开展,同时也提醒参与者及监护人应增强风险意识,理性看待并承担运动的正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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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日晚,原告王某(未成年人)与被告李某(未成年人)等数人在一室外足球场一同踢球。活动中,王某在球门附近被李某射门踢出的足球击中左眼受伤。事后,王某多次就医,诊断为眼外伤、前房积血等。因协商赔偿未果,王某将李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万余元。被告方辩称,足球运动具有固有风险,参与者应自甘风险,故不同意赔偿。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自甘风险”是文体活动伤害责任认定的重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足球运动的群体性、对抗性决定了身体碰撞、被球击中等风险是其固有部分。法律确立此规则,旨在公平分配风险,保障文体活动的正常开展,避免对无过错参加者错误追责。适用“自甘风险”的关键在于审查致害人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意”指行为人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严重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能够预见并避免风险却未能避免。

本案中,足球运动具有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参与者自愿参加即应视为接受其固有风险。损害发生在正常踢球过程中,李某的射门行为属常规技术动作,李某射门目的是进球,并非希望或放任伤人,不构成故意,其作为未成年人在运动瞬间实施常规射门动作,无法预见具体伤害后果,行为未违反运动常规和基本注意义务,故亦不构成重大过失。因此,损害后果应当由自愿承担风险的原告自行负担。

法官提示

自愿参加篮球、足球等具有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即意味着接受该活动可能带来的正常风险。在此类伤害纠纷中,能否索赔的关键在于其他参加者是否存在恶意犯规或严重违规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建议活动参与者增强风险意识,做好防护,遵守规则。

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发生意外后,各方应理性区分责任,依法妥善解决,共同维护良好的运动环境。

供稿:民四庭 梁良

制作:安雪晴

原标题:《“西法号”普法丨孩子球场踢球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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