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普法|监护职责三问

2026-03-31 19:37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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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

关于监护职责的三个问题

问题一:谁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答:监护人的担任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为核心,按法定顺位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问题二:监护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包括哪些?

答:监护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定义务,同样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问题三: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一方,是否另一方就没有监护职责了?

答:不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与义务,不因父母离婚或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而消除。离婚仅改变子女的直接抚养方,但父母双方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等监护职责均持续存在。

原标题:《巾帼普法|监护职责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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