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贷款诈骗后洗钱,数罪并罚,法律红线不可碰
由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黎某贷款诈骗、洗钱一案,经本院一审、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件是印台法院首例对“洗钱”行为作出认定并依法数罪并罚的案件。
基本情况
被告人黎某(又名黄某某)在李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介绍和指使下,明知其已存在多笔贷款未偿还,多张信用卡逾期,没有稳定收入和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伙同李某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按照事前李某等人教授的话术,向该银行提供了虚假的收入纳税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工作单位和常住地址等个人信息,以黄某某的身份申请办理了一笔30万元的“随心智贷”贷款业务和一张银行卡,2024年6月5日贷款发放。为掩饰、隐瞒贷款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被告人黎某取现20万元,并将其中的18万元交予上游犯罪分子李某,剩余钱款以取现、转账、借款等方式,阻断犯罪资金与贷款诈骗犯罪之间的联系。
法院审理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已存在多笔贷款未归还的情况下,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3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黎某在贷款诈骗罪实施完成后,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掩饰、隐瞒贷款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及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典型意义
反洗钱是维护金融安全、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更需要广大群众的理解与参与。通过本案及系列案件的审判,使罪犯得到应有惩罚,也让每一位群众都能认清洗钱罪的危害性,增强反洗钱意识,自觉遵守金融法律法规,在日常金融活动中保持警惕、坚守底线,共同筑牢防范金融犯罪的群众防线,让非法资金无处遁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撰稿:张竹欣
校对:李国臻
初审:姜彦青
原标题:《【以案释法】贷款诈骗后洗钱,数罪并罚,法律红线不可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