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辱骂执行法官?跨省联动:拘!

2026-03-27 16:27
湖南

“我郑重的向古丈法院及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最真诚的道歉!”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邢某在悔过书中写道。

古丈法院与来凤法院跨省协同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邢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基本案情

近日,古丈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案件过程中,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邢某(湖北省来凤县人)沟通时,邢某不仅拒不配合,还在通话中恶意辱骂执行干警,态度恶劣,公然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干扰了执行工作的正常秩序。

两地法院跨省联动

面对这一情况,古丈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研判,认定邢某的行为已符合司法拘留的法定条件。由于邢某身处外省,异地执行涉及人员调配、车辆保障、送拘协调等多个环节,为确保执行行动依法、规范、稳妥推进,古丈县人民法院迅速启动跨区域执行协作机制,与来凤县人民法院取得联系,请求协助执行。

来凤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在人员、车辆、送拘场所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和高效配合。两地法院密切协作,行动迅速,依法对邢某成功采取异地司法拘留措施,并将其安全羁押于来凤县拘留所。整个过程规范有序、配合顺畅,充分体现了跨区域司法协作的效能与合力。

法官说法

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执行干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任何以侮辱、威胁等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都是对法律尊严的严重挑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

本案中,邢某在电话中辱骂执行干警,虽未发生在法院办公场所,但其行为直接指向正在依法履职的司法工作人员,已构成妨碍执行职务的情形,古丈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是对其个人违法行为的惩戒,也是对案件被执行人的一次普法教育。

下一步,古丈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不断完善跨区域协作机制,坚决捍卫司法权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法治精神得到更加广泛的尊崇与践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原标题:《以案释法|辱骂执行法官?跨省联动: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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