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普法案例|主要负责人管理缺位,依法查处!
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件事实
2023年2月17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米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尹某某未建立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车间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尹某某在2023年2月27日之前整改完毕。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某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尹某某罚款2万元。
02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其中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有全面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并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各负其责,实现“一岗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本案中,尹某某作为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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