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课堂 | 滑翔伞教练坠伤,责任如何“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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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滑翔伞等高空运动备受欢迎,但风险也随之而来。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孟庄法庭审理了一起滑翔伞带飞受伤责任纠纷案件,明确了高危体育活动中的责任边界,为从业者和经营单位敲响安全警钟。
基本案情
莫某某是持证滑翔伞教练。2024年5月,莫某某为某公司提供带飞服务,双方按次结算报酬,莫某某自带飞行装备。2025年2月,莫某某在带飞时因风力变化导致滑翔伞坠落,身体受伤构成九级伤残,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某公司辩称,双方仅为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莫某某自主操作、自带装备,受伤系天气及个人原因所致,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某作为专业持证教练,对飞行气象、装备安全负有首要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某公司作为飞行活动组织者和场地提供方,未履行安全管理、风险防控义务,同样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划分责任,判令莫某某自行承担70%责任,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公司赔偿莫某某各项损失7万余元。
高空高危体育项目从业者,要充分认清职业风险,飞行前严格检查天气、装备、场地等安全条件,严守安全操作规范,对自身安全负首要责任。经营单位开展高危体育项目,必须具备合法资质,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气象监测和应急处置制度,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以合作关系为由逃避法定责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劳务关系、报酬结算、风险承担、保险投保等事项,避免权责不清引发纠纷。同时,高危从业者应主动投保意外险,经营单位也要购买责任险分散风险,发生事故后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理性维权。
信息来源:辉县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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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法课堂 | 滑翔伞教练坠伤,责任如何“降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