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车辆静止≠无责!违停引发事故,同样要担责

2026-03-25 10:30
湖北

“我的车停着没动,别人的车被撞了难道还要我赔?”近日,郧西法院夹河人民法庭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违规停放车辆行为敲响警钟——车辆违规停放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车主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周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道路行驶至某村口路段时,恰遇谢某将小型客车违规停放在道路右侧。因通行空间被占,周某不得不占用对向车道行驶。行驶过程中,周某所驾驶的货车与对向李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依法作出责任认定:周某驾驶机动车占用对向车道行驶,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谢某违规停放车辆,影响道路正常通行,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因各方就赔偿协商未果,李某将周某、谢某及双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在未规划停车位的路段停放车辆,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其违停行为压缩了道路通行空间,导致周某不得不占用对向车道通行,增加了车辆行驶的危险性,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法律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70%的责任,谢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30%的责任,共计赔偿金额20余万元。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关乎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违停行为导致道路通行条件恶化、形成视线盲区,或迫使其他车辆紧急避让,该行为即构成法律上的“过错”,需对事故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出行需严守交通规则,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或规划停车位内,不得在禁停路段、无规划车位的道路上随意停放,临时停车时也需确保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来源/夹河人民法庭 孙英超、周成苗

原标题:《以案说法 | 车辆静止≠无责!违停引发事故,同样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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