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案例小讲堂】房屋漏水引邻里纠纷 法院调解化干戈
房屋漏水引邻里纠纷
法院调解化干戈
栏目简介
以案释法守民心,以法明理护民生。为切实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城西法院正式推出「西法案例小讲堂」专栏。栏目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紧扣西区基层治理实际,精选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劳动争议、电信诈骗等民生高发典型案例,深度拆解案情、还原审理逻辑、阐释法条内涵,坚持用“身边事”讲清“身边法”,将专业法律知识转化为通俗易懂的生活常识,引导群众在案例中明晰权利义务、守住法律底线,提升全民法治素养,为西区法治社会建设筑牢群众基础、完善治理规范。
导
语
邻里相处,抬头不见低头见,可房屋漏水引发的纠纷,却常常让和睦邻里心生隔阂。楼上水管破裂、反复漏水,楼下房屋与财物受损,多次协商与调解无果,最终对簿公堂……这起看似寻常的相邻权纠纷,藏着不少法律知识点。
本期【西法案例小讲堂】聚焦这起真实邻里案例,还原漏水纠纷从矛盾激化到法庭调解的全过程,详解相邻权中业主的管理维护义务,厘清受损方维权路径与责任承担方式,引导大家遇事依法维权、友善相处,共同守护和谐邻里关系。
本期法官
姚燕燕
民事审判庭 三级法官
案情简介
张某与温某为上下楼邻居。2023年9月,张某厨房水管破裂,导致楼下温某的房屋及藏书、宣纸等物品浸水。张某最初未积极配合协商,仅口头承诺修复但未履行。同年11月,张某房屋再次漏水,造成温某房屋二次受损。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经物业、社区调解亦无结果。温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索赔房屋修复、交通、租金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
法院审理
张某在诉讼中认可侵权事实,但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并坚持由其自行修复。温某则因张某此前未履约,且对修复材料有特定要求,拒绝了张某的修复方案,双方分歧较大。
本案为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因其房屋漏水造成温某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矛盾激烈,若判令由张某负责修复,易在执行中引发新的纠纷,且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温某)有权选择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法官通过组织现场勘查、向双方释法说理、引导换位思考等方式,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赔偿温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0元,张某已按约履行了赔付义务。至此,双方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既彰显了司法温度,也为同类相邻权纠纷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法官说法
这起房屋漏水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核心是楼上业主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张某家两次漏水造成楼下温某财产受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其对房屋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义务,漏水造成的损害自然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实践中,很多类似纠纷的双方会在“修复原状”还是“赔偿损失”上起争执。这里要明确,受损方有权选择侵权方承担责任的方式。本案中,温某因张某首次违约而拒绝其修复方案,于法有据。也有当事人会因损失数额认定僵持不下,动辄要求司法鉴定。但司法鉴定成本高、周期长,若诉讼标的较小,反而会加重双方诉累。不如双方各退一步、协商解决,这也是法院优先组织调解的原因。
法官提醒
邻里之间遇到漏水问题,楼上住户要及时排查维修、主动承担责任,避免因二次漏水扩大损失;楼下住户发现漏水后要及时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并及时转移贵重物品,以防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应秉持合理原则提出诉求,切勿漫天要价。双方应本着团结互助的原则友好协商,或通过物业、社区组织调解。若协商调解不成,再诉至法院。若损失严重确需确定具体数额,可依法申请司法鉴定;若情况紧急需先行修复,务必保留好相关费用凭证。判决生效后,若对方不履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供稿:姚燕燕
核稿:高雪魁
原标题:《【西法案例小讲堂】房屋漏水引邻里纠纷 法院调解化干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