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张秉攀:“定”与“订” 警惕文字陷阱,避免交易踩坑
在日常办案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当事人,因为合同或收据上的一个字,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重大损失,追悔莫及。今天,由综合庭法官张秉攀和大家聊聊交易中最常见、也最容易混淆的两个词——“定金”与“订金”。
别看它们读音一样,但在法律上,这“一字之差”背后,可是“天壤之别”。签合同、付预付款的那一瞬间,如果搞不清楚,轻则耽误事,重则可能直接造成财产损失。
一、 “定金”:法律护体的“担保锁”
首先,我们来谈谈法律意义上的“定金”。这个“定”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有明确的规定,它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你可以把它理解为你和对方之间的一份“担保锁”。
法律有红线:
定金的数额虽然可以商量,但法律有一条硬杠杠——不能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比如你买一套100万的房子,定金最多只能是20万,超过的部分是不产生定金效力的。
口头约定无效:
定金合同必须实际交付了钱,才算正式成立,光口头说说是没用的。
核心规则——定金罚则:
这是定金最厉害的地方。签了合同付了定金后,如果是你反悔不买了,对不起,定金一分钱都要不回来;如果是对方违约不卖了,那他必须双倍返还你定金。合同顺利履行,定金则可以抵作价款。
以案释法
小王在家具店看中一套沙发,付了5000元定金。第二天,老婆觉得不好看,小王回去想退货。
这时候,作为交付定金的一方,小王自己反悔,属于违约,商家是完全有权不退这5000元定金的。
反过来,如果商家收了定金,结果货被别人买走了,没法按时交货。那商家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就必须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要给小王10000元。
这就是“定金”的担保效力,它用“惩罚”机制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 订金”:可退可还的“预付款”
再来看看这个“订金”。这个“订”字,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预付款,它只是表明你有购买的意向,不具备任何担保功能。
数额随意: “订金”给多少,法律没有上限,全凭双方自己商量。
口头也行: 没有强制的书面要求,口头约定并且付了钱,也有效。
核心规则——原则上可退:
“订金”不适用“定金罚则”。无论哪一方违约,它都只是作为预付款来处理。合同没履行,原则上“订金”是应当全额返还的。如果违约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那就需要另外计算赔偿,这和“订金”本身是两码事。
以案释法
小王看中一个楼盘,给开发商转了5000元“订金”,定了一套房。
后来他发现这个楼盘可能办不了房产证,不想买了。
因为这笔钱是“订金”,属于预付款,小王可以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这5000元,同时也不适用“双倍返还”的罚则。
三、 法官提醒
一个小小的汉字,带来的维权结果可能截然不同。作为法官,我给大家三条最实用的建议:
1
明确款项性质,别怕麻烦
在签合同、写收条的时候,一定要把款项的性质写清楚。如果你想有担保,就用“定金”,甚至可以补充一句“本款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定金罚则”。如果你只是预付点货款,怕有变数,就明确写成“订金”或“预付款”,并注明“合同不成,全额退款”。
2
看清交易文本,落笔无悔
在转账付款前,请务必瞪大眼睛,看清收据、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里写的到底是哪个“定(订)”。如果是别人写的,一定要确认清楚。大额交易,强烈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把所有可能的情况都约定清楚。
3
交易无小事,细节护权益
市场经济中,我们每天都在进行着各种各样的交易。希望大家通过今天的分享,能真正认识到这两个字的区别。谨慎落笔,明确用词,就能有效避免落入“文字陷阱”,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和交易安全。
供稿丨综合庭张秉攀 许慧娟
排版丨高慧敏
一审丨谢颖璇
二审丨杜思宇
终审丨乔瑞全
2026丨第67期
原标题:《【法官说法】张秉攀:“定”与“订” 警惕文字陷阱,避免交易踩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