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 预订酒店30分钟后不可退?酒店消费纠纷避坑与维权指南→
出门旅行、商务出行时
不少人会选择在线预订酒店
但预订过程中
取消订单被全额扣款、
到店无房等问题偶有发生
不仅扫了出行的兴致
更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面对酒店预订中这类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和消费纠纷,该如何依法维权?一起来了解酒店预订的各类消费痛点与维权指南,让出行消费多一份安心与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条涉及酒店客房预订。一些商家在客房预订订单页面标注“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案
情
回
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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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通过在线旅游服务平台,在某客栈处提前14日预订了“十一黄金周”三天两晚客房一间,并支付全部房费1281元。预订订单首页标注“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
鲁某因未能购得前往目的地的车票,在客房预订成功两小时后在线申请退订客房并申请全额退款。某客栈以鲁某的退订超过“限时”为由,拒绝退款。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客栈退还房费1281元。
审理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某客栈在线接单,向鲁某收取费用,双方构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案涉“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条款虽在订单首页作出提示,但本案中,鲁某因未能成功购买至目的地车票,在预订酒店两小时后即申请退订,此时距入住日期尚有14日,某客栈完全具备再销售客房的合理期间和市场条件。若按上述格式条款履行,会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本案应以某客栈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退订是否影响二次销售、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双方责任。
最终判决:某客栈向鲁某退还房费1000元。
案例中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每逢出行高峰,假期酒店涨价的情况也屡受关注,那么,酒店在假期涨价违法吗?
假期酒店涨价违法吗?
假期酒店涨价原则上并不违法,但绝非“想涨就涨”,涨价既要符合市场规律、做到明码标价,更要确保涨幅合理,不可突破法律与公平的底线。
根据我国《价格法》第三条的规定,酒店房价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这赋予酒店一定定价自主权,但绝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涨价。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这意味着若酒店在成本未显著增加时,以“节日刚需”为由过度涨价,可能被认定为“哄抬价格”,此时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酒店预订中还有不少类似的消费难题:
提前付款预订,入住时发现需补差价、酒店无房或酒店条件与宣传不符,如何处理?
可要求酒店按照约定提供住宿服务,依约履行原价格,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如酒店拒绝或无法依约履行,可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返还预付款及利息,赔偿额外住宿造成的损失。协商无果,可以向酒店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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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酒店延迟退房被收取高额房费怎么处理?
酒店采取延迟退房即自动续费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续费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房客注意,同时不得以内部行业惯例或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房客的责任。酒店未提前告知续费时间及标准,不合理加收房费的,房客可拒绝支付。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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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
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第十七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核销“先囤后付”旺季消费订单时遇到难题如何处理?
“先囤后付”的酒店预售模式本应实现互惠互利,但实际上,消费者在核销预售订单时可能会遇到各种兑现难题,酒店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公示或告知“先囤后付”产品适用范围、适用时间以及排除适用的情形,一旦销售,就应按照承诺履行与消费者之间的预售合同。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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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了解了酒店预订中的常见问题,当实际遇到这些消费纠纷时,消费者该如何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
留存证据,将与商家的沟通过程进行录音,保存被取消的订单截图,收集能够证明商家恶意解约的材料。
02
联系平台进行投诉,并要求平台提供商家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03
可以向消协、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追究商家的行政责任。
04
采取司法手段,将纠纷诉诸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处理。
注意:遇到酒店毁约,消费者应采取不取消、不加价的应对措施,一旦取消,可能会被认为消费者自愿退房,这样消费者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如果消费者不退房,而是酒店方单方面取消了合同,将视为酒店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继续履约或退费
酒店“刺客”现象,是部分商家借节假日供需失衡、消费者出行刚需的市场红利,或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滥用市场地位,通过违约加价、虚假宣传、恶意哄抬价格等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
作为消费者,注意保留预订凭证、宣传截图、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以理性合法的方式推进维权。
原标题:《普法宣传 | 预订酒店30分钟后不可退?酒店消费纠纷避坑与维权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