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丨交房含建筑垃圾,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本期作者丨黄杰
民事审判一庭丨一级法官
新买的房子入住后竟然发现在隐蔽处埋着建筑垃圾未清理,遇到此种情况应该怎么维权,向谁维权?近日,密云法院审理了一起王某诉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的案件,为消费者带来提示。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21年与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精装房,2023年完成交房。2025年王某发现房屋两个卫生间检修口堆积建筑垃圾,因位置隐蔽狭窄,王某先后自行找小工、委托物业公司清理均未彻底解决,王某主张某公司拒绝清理,故诉至法院要求清除垃圾并索赔清运费、保洁费、误工费、健康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在法院协调下某公司分四次完成垃圾清运,彻底清除垃圾。
法院裁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某公司作为房屋的交付义务主体,交付的房屋卫生间隐蔽部位存在建筑垃圾,某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某公司已将建筑垃圾清理完毕,法院结合现场勘验的建筑垃圾情况、开发商的过错程度、垃圾清理次数及清理工具造成的影响以及举证等情况,酌定开发商赔偿购房人合理的垃圾清理劳务费、保洁费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系精装修商品房交付质量瑕疵引发的消费者维权案例,法院围绕开发商交付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举证责任分配作出裁判。开发商的行为违反《民法典》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同时侵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的公平交易权与安全保障权,该裁判结论精准契合精装房市场监管要求。公平交易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符合约定质量标准,案涉房屋隐蔽部位留存建筑垃圾,属于交付质量不合格,违背精装房交付的核心义务;安全保障权则强调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建筑垃圾易滋生细菌、堵塞管道,形成居住安全隐患,开发商未尽质量管控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示
购房者作为消费者,收房时应重点查验全屋各个部分,包括隐蔽部位。通过购房合同、与开发商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通话录音)、收房验收单、物业费缴纳凭证等留存存在的质量问题或瑕疵的证据。并通过书面凭证等留存实际损失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据。就损害的情况,及时采取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积极与开发商书面协商,也可通过求助住建部门、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维权。如通过司法诉讼维权,可主张判令开发商限期排除妨害,依据证据赔偿清理费、保洁费等直接损失,避免盲目主张高额无据赔偿,提高维权成功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撰稿丨黄杰
编辑丨高嵩
审校丨蒋博东
原标题:《小案大道理丨交房含建筑垃圾,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