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共同守护一滴清水,一个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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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的源泉,河流是大地的动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
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
水生态损害等问题日益严峻
2026年3月22日
是第三十四届“世界水日”
3月22日—28日
是第三十九届“中国水周”
与春日相约 和碧水邂逅
楚雄市人民法院发布相关案例
提醒您勿触“生态红线”
案情回顾
被告人善某某于凌晨在污水处理厂排水口处河中放置了2个地笼,次日凌晨,善某某来收取渔获物时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
经查,善某某在该河段共设置地笼非法捕捞7次,并将之前6次捕获的渔获物出售,获利3017元。
经审理,被告人善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退缴非法获利3017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问
未取得审批和许可私自打井取水是否
违法?
地下水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凿机井、抽取地下水,必须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证。私自打井取水,不仅面临高额罚款,若造成水资源严重破坏,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问
擅自将垃圾倾倒在河道是否违法?
向河道倾倒垃圾是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威胁行洪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涉及自然生态、防洪安全、民生保障等多个层面,向河道倾倒垃圾看似是“图方便”的短视行为,实则是对自然规律的破坏、对公共安全的漠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问
擅自利用采砂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
采砂是否违法?
在河道内非法采砂、采石,不仅影响河道安全,也会破坏周边的生态环境,导致水中悬浮物增加,影响水质,威胁沿岸居民的饮水安全。过量采砂,还会影响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非法采砂留下的沙坑,会形成水流漩涡,威胁船只航行安全。
《云南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非法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垃圾;围垦河道、填堵水域、设置阻水障碍物;破坏护岸、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违法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体;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保护水环境,不仅切实关乎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还深深影响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呵护水环境,是每一位公民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与神圣使命。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唯有时刻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规范自己的一举一动,才能真正筑牢法律防线,从源头上避免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黑暗道路,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水环境。
编辑/一审:倪晓钰
二审:樊雨蓓
三审:李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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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共同守护一滴清水,一个地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