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见民生】子女拖欠敬老院养老服务费用,敬老院维权获支持
开栏语
“案”,是法院履职的根基,也是我们讲述法治故事的起点;“见”,既是法官专业视角的洞察,也是群众透过案例看见规则、感受公平的窗口;“智汇”,则汇聚着审判经验、调研成果与传播创意。我们希望通过这一平台,让每一个典型案例都能从卷宗中“走”出来,成为可感知、可借鉴、可传播的法治产品。在这里,我们将以“案”为媒,记录典型案例的培育历程,分享法官的办案智慧,推送最新的案例研究成果。我们将陆续推出“案见民生”“案见营商”“案见公正”等专题系列,聚焦群众关切的民生案件与涉企纠纷,让案例回应时代之问、服务发展大局。“案·见智汇”愿做一座桥——连接司法与群众,连接理论与实践。期待你与我们一同,在案例中看见法治的细节,在细节中感受公平正义的力量。让我们从“案”开始,共赴一场智慧之约。
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养老机构的发展为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了进一步保障。然而,个别子女在将老人送至养老机构后,不及时向养老机构缴纳寄养服务费用,既给养老机构造成困扰,也将自己的亲人置于无处容身的尴尬境地。近日,医药高新区法院依法审结一件涉敬老院养老服务合同纠纷,再次向社会公众宣示,子女赡养老人是道德约束,更是法律义务,从来都不是是否可以或者如何逃避责任的选择题。
01 案情简介
泰州高港某社区有一名80多岁老父亲,膝下三名子女经协商将老人寄养在某敬老院,寄养协议由长子与敬老院签订,一年寄养服务费30000元,长子支付15000元,次子支付10000元,女儿支付5000元。一年过后,三名子女因内部矛盾未再支付寄养服务费,又均拒绝将老人接回家赡养。敬老院要求支付寄养服务费未果,遂将三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将老人接回并支付后续实际发生的寄养服务费用。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将老人寄养到敬老院后,长子和次子曾签订赡养协议,约定一人一半分摊父亲的寄养服务费。但后来长子从高处坠落导致残疾,生活无法自理,次子失业,认为无力再支付费用,女儿则主张由儿子赡养老人是当地习俗,外嫁女不应承担费用,三名子女对于父亲的寄养服务费如何处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即使寄养协议是长子与敬老院签订,因三名子女均参与履行了案涉寄养合同,结合法律规定,应视为三名子女共同作为合同一方与敬老院建立事实上的寄养合同关系。至于两个儿子签订的赡养协议系赡养义务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据此对抗敬老院,因此三名子女应共同承担给付寄养服务费的责任。因寄养协议在到期后继续履行,敬老院亦未在本案中主张解除合同,故对敬老院要求三名子女将其父亲接回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亦在判决书中明确,希望敬老院今后要求解除合同前与三名子女及其所在社区加强协调沟通,妥善处理老人的养老服务事宜。
03 法官温馨提示
1.子女赡养义务不可逃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旨在保障父母的正常生活需要,具有强制性、无条件性,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父母偏心、未分家产、父母再婚、未被抚养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更不得以签订赡养协议为由免除某一个子女的赡养义务。
2.赡养方式需量力而行
子女在选择赡养方式时不仅要考虑父母的意愿,更要结合经济承受能力,选择最适合自身家庭情况的养老模式。伴随我国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发展,养老服务更加完善,子女赡养父母的方式也更加多样化。除将父母寄养在养老机构之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居家养老、社区养老也不失为兼具灵活性和性价比的赡养方式。
3.养老机构需践行社会责任
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办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需充分认识到自身的公益性质,在依据契约精神向赡养义务人主张寄养服务费用的同时,更应优先考虑老人安置问题,充分保障老人居住权,践行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有效融合社会各界力量,保障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供 稿 | 郭 琳
编 辑 | 周文俊
校 对 | 夏红瑜
审 核 | 吴 翔
原标题:《【案见民生】子女拖欠敬老院养老服务费用,敬老院维权获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