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证“迟到”案,这样案结事了

2026-03-19 16:09
未知

2026年春节期间,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成功处理一起因高校未颁发毕业证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承办法官的积极沟通与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株洲某大学已将毕业证邮寄送达原告秦某,秦某在收到毕业证后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该起行政争议得以圆满化解。

毕业证“迟到”近两年

据了解,2021年,秦某进入株洲某大学学习(非全日制),他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通过了学校所有考试考核,完全符合毕业条件。2024年,秦某顺利完成学业毕业,可毕业证书却迟迟未能送达其手中,这让正处于职业发展关键期的他陷入困境。

面对秦某的问询,株洲某大学给出的解释是,因秦某属于异地入学,学校已将其毕业证交由校内一名教师代为邮寄。但遗憾的是,该教师未及时与秦某取得联系,邮寄事宜不了了之,秦某也始终未收到这份关乎自身权益的重要证书。

深知毕业证对个人就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秦某多次主动联系学校相关部门及负责人沟通协商,希望能尽快拿到毕业证。但校方始终以“毕业证已交由教师邮寄”为由回应,未采取任何实质性解决措施,双方沟通陷入僵局。在多次协商无果、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况下,秦某最终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向芦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校方依法履行颁发毕业证的法定职责。

高校发证属行政行为

高等学校未向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毕业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芦淞区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张凌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某大学作为经法律授权行使高等教育办学职权的组织,颁发毕业证书是其法定职责之一,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受教育权及后续就业、发展等合法权益,属于行政行为范畴。”张凌进一步解释,秦某就该校未颁发毕业证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调解化矛盾

案件受理后,芦淞区法院承办法官并未简单“就案办案”,而是坚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深入梳理双方矛盾症结——校方并非故意不颁发毕业证,而是在证书邮寄环节存在管理疏漏;秦某的核心诉求只是拿到属于自己的毕业证,并无过度主张。

找准矛盾关键后,承办法官主动与株洲某大学相关负责人沟通,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释法明理,明确指出,高校在行使办学自主权的同时,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依法颁发毕业证书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而在证书发放环节,更应做好流程管控,确保证书准确、及时送达学生手中,不能因管理疏漏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经过法官的耐心沟通,双方达成和解,被告重新将毕业证书邮寄送达秦某。秦某在收到毕业证书后,也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芦淞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在该案的办理中,跳出了“一判了之”的思维定式,以调解促和解,既让行政机关认识到自身职责边界,规范了办学行为,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标题:《毕业证“迟到”案,这样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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