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妈妈”遇车祸提前生产,精神抚慰金如何认定?

2026-03-19 17:12
四川

成都一“准妈妈”骑电动车时

意外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发生车祸

进行紧急剖腹产后

母子二人均住院治疗

诉至法院后

她除了主张治疗费用

还对精神抚慰金进行了索赔

法院能否支持?

近日,彭州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充分考量原告及家庭承受的一定身心创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6万余元,其中1万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

01.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某日,杨某驾驶一辆登记在其妻子名下的小轿车沿位于彭州市的某省道行驶,因操作不当导致小轿车与对面左转弯的孕妇王女士所骑电动车相撞,造成王女士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热心群众与杨某合力将王女士送上救护车。

王女士此时怀孕37+4周,已是孕晚期,入院被诊断为“车祸伤后胎盘早剥、胎膜早破、右侧锁骨骨折、37+4周宫内孕单活胎头位先兆临产”,医生立即对其进行了剖腹产手术。王女士生下孩子在产科住院2天后,因锁骨骨折转入关节骨科治疗,共计住院11天,产生医疗费14799.71元。王女士的孩子出生后因“窒息复苏后气促、呻吟10+分钟”,住院5天进行治疗。

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杨某与王女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25年3月28日,王女士的伤残等级经司法鉴定为十级。

因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王女士将杨某与其妻子、该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02. 法院审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扣除比例等常规项目无异议,但对精神抚慰金的赔付存在明显分歧。

彭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受伤孕妇属于特殊群体,其精神抚慰金的认定不能仅参照伤残等级,还需结合“事故直接导致提前分娩、新生儿连带受损”等特殊情节。综合考量身体创伤与精神痛苦的关联性、家庭层面的衍生精神损害、侵权过错与事故后果的匹配度、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支持1万元精神抚慰金。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原、被告均服判并已履行完毕。

03.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事故导致王女士锁骨骨折,此为直接身体伤害,但事故同时引发了孕妇王女士提前剖腹产的生理风险与对胎儿健康情况产生的心理恐惧,这是普通伤残案件中不存在的精神压力。

新生儿因事故产生症状住院,虽未直接主张权利,但作为母亲的王女士需持续面对孩子的治疗过程,痛苦程度显著高于仅自身受伤的情况。综合侵权过错与事故后果远超一般情况的匹配度,本案判决充分考虑弥补受害人的实际精神损失,突破了按普通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认定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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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5期 >

本文配图由AI辅助生成

文稿丨彭州法院 人民法院报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陈培培

二审丨李玲慧

三审丨苏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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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烟团伙覆灭

原标题:《“准妈妈”遇车祸提前生产,精神抚慰金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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