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驾考作弊已入刑,处罚结果不简单!

2026-03-18 15:51
山西

驾驶证考试是由

公安交管部门举办的国家考试

是检验驾驶人交通安全知识和

驾驶技能的重要途径

也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一道防线

有人却以“花钱包过”为名

组织考试作弊并从中非法牟利

当然

等待他们的必是法律的严惩

赵某是某驾校招生人员。薛某在网络上看到赵某的招生广告后联系赵某,意图通过在驾考中作弊合作赚钱。薛某负责发布“科目四包过”的信息招揽学员并收取“包过”考试费用,赵某负责物色作弊考场、接送学员考试、提供作弊设备及传输答案。(图片为网络配图)

两人组织学员何某、张某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中,利用微型摄像头和耳机传输答案,被民警当场查获。后何某、张某被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处200元罚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薛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综合考虑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二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

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5、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安部令第123号》第78条:

在驾驶证考试中有作弊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通过的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同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驾考作弊不仅破坏公平公正的

考试秩序,

更暴露了驾驶人淡薄的

安全意识和缺失的法律观念

侥幸取得驾驶证

无异于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

“定时炸弹”

极易成为威胁自己和他人

生命安全的“马路杀手”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

广大驾考考生切勿心存侥幸

触碰法律红线

否则将付出罚款、禁考甚至

承担刑事责任的

沉重代价

扎实学习、诚信考试

既是对自己负责

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负责

原标题:《【案例警示】驾考作弊已入刑,处罚结果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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