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小法姐姐讲法】未成年人放鞭炮 “炸”出烦恼
2026-03-17 16:56
甘肃
为延伸司法服务触角,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陇南中院推出“陇小法姐姐讲法”栏目。本栏目聚焦百姓群众的身边事,通过剖析邻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等鲜活案例,法官将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讲出法院故事、厘清法理脉络,将法条转化为群众听得懂、记得住、用得上的生活指南。
《未成年人放鞭炮 “炸”出烦恼》
王菊云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佛崖法庭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原标题:《【陇小法姐姐讲法】未成年人放鞭炮 “炸”出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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