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撞上无人机,谁来担责?
科技助农,安全为先。近年来,农用无人机因其高效便捷,在农药喷洒、农田管护等领域应用日益广泛。但若操作不当、疏于防范,这些“空中作业者”也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一旦发生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公安法院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农机操作人员:规范飞行,谨慎作业,守住安全底线。
01
案情回顾:
乡村公路上的意外“相遇”
2024年7月8日,湖北公安县的赵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乡村公路行驶时,为避让杨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与杨某正在操作的农用无人机相撞——彼时,这台T60无人机正下降至离地面约1米的高度进行喷洒作业。两者相撞,赵某受伤入院,花费医疗费2万元。
经查明,杨某持有植保无人机系统操作手合格证,系该无人机的实际所有权人。具备资质,是否就能免责?问题随之而来。
02
法院判决: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
操作者承担全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责任的划分。法院审理认为,应优先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杨某作为无人机操作者,在公路附近进行低空飞行作业时,对周围环境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因其操作不当,导致正常行驶的赵某受伤,且杨某无法证明损害系赵某故意造成或存在重大过失。据此,杨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杨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03
法官释法:
无人机属高度危险作业,
经营者责任不容小觑
无人机作为高度危险作业工具,依法被纳入民用航空器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从事高空作业致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论经营者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他人损害,就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当然,若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杨某因操作不当致人受伤,符合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情形,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安全提示:莫让“无人机”成为“事故机”
农用无人机作业前,务必全面检查设备状态,确保性能完好;科学划定安全作业区域,设置醒目警示标识;操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切实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科技虽好,安全为先,莫因一时疏忽,让“飞防”变“飞祸”。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原标题:《电动车撞上无人机,谁来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