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消费,权为民安丨这一份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普法指南请查收!

2026-03-16 17:30
吉林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指尖上的网购”“钱包里的安心”,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足审判职能,聚焦消费维权热点,以案释法、以法明理,向广大消费者送上权威普法与维权指南,以司法力量守护消费公平底线,共筑诚信有序市场环境。

01

网购宣传与实物不符,

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典型案例:

消费者网购电动车时,商家宣传的续航里程与车辆实际续航能力严重不符,存在明显虚假宣传行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法官说法:

商家对商品核心性能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构成消费欺诈。法院依法判决退还购车款,并按价款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预付式消费“办卡易、退款难”,

商家跑路必担责

典型案例:

多名消费者在健身、美容等门店办理预付式消费卡后,商家突然关门停业、负责人失联,剩余卡内金额无法退还、服务无法继续履行。

法官说法: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且拒不退还余额,已构成违约及消费欺诈。法院依法判决退还卡内剩余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03

食品不合格,

依法“退一赔十”

典型案例:

消费者购买标注“无公害”字样的蔬菜,食用前检测发现农药残留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法官说法: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重侵害消费者健康权益。法院依法判决退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图片由AI辅助生成)

2026年 第39期

文稿 | 陈禹鑫

编辑 | 胡佳奇

初审 | 姜 雪

终审 | 李岩峰

原标题:《法护消费,权为民安丨这一份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普法指南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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