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来自文明的邀约:让我们一起共建美好城市
共建文明城市 共享城市文明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文明城市,是城市的亮丽名片;文明建设,是全民的共同使命。当前,我市正全力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离不开每一位市民的参与和付出,我们皆是文明的创造者、践行者,更是最终的受益者。在此,向全体市民发出如下倡议:
传文明理念,扬城市新风。文明藏于细微,见于言行。垃圾分类精准投,公交出行多礼让,公共场所轻声语,诚信敬业守本分。让文明理念入脑入心、见行见效,以自身言行带动家人邻里,让文明新风浸润大街小巷,让崇德向善、包容友善成为城市最鲜明的底色。
践文明行为,养良好习惯。文明始于足下,贵在坚持。践行光盘行动,惜粮食、拒浪费,守护舌尖文明;做到文明养犬,牵犬绳、清粪便、打疫苗,守护公共安全;遵守法律法规,防风险、解矛盾,共建平安家园;坚持诚信经营,守底线、优服务,维护市场秩序;爱护文化遗产,敬历史、护文物,传承城市文脉;规范停车秩序,不占道、不堵路,保障道路畅通,让文明成为日常生活的自然习惯。
聚文明力量,做创城主人。文明成于众志,重在躬行。让我们主动投身文明创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环境整治、文明劝导等活动,全力配合文明交通出行、市场秩序整治、停车规范管理等工作。多一份理解、多一份配合、多一份付出,以点滴行动为创城添砖加瓦,让每一次参与都成为文明城市的生动注脚。
守文明成果,护美好家园。文明融于日常,贵在践行。让我们自觉维护市容环境,爱护公共设施,遵守城市秩序,主动监督不文明现象,对不文明行为敢于提醒、勇于劝导。携手守护天蓝地绿、街巷整洁、秩序井然的城市环境,让文明之花常开,让美好家园常新。
市民朋友们,文明非口号,行动方为要;美好非空想,奋斗方可达。让我们同心同德、携手并肩,以文明之行筑城市之美,用点滴善举聚创城之力,共同打造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
居的幸福家园,让文明成为乌海最温暖的底色!
乌海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6年3月16日
每日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有食品浪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地方反食品浪费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实行有利于防止食品浪费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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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海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专班办公室
编辑:王晓璐
原标题:《一封来自文明的邀约:让我们一起共建美好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