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网红带货虚假宣传 如何索赔?
网购时在网红带货的直播间购买到的商品和宣传内容不符,能否要求退一赔三?近日,通辽中院审理几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对于网红带货主播的虚假宣传行为判赔并支付三倍赔偿,严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情回顾
某短视频平台主播陈某某在直播销售手机过程中,对所售手机的保修期限、品牌、性能、配置等方面作出误导消费者的宣传。消费者在主播陈某某直播间下单购买的手机,到货后发现和宣传的性能、配置等方面完全不一致。消费者认为货不对版,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陈某某所售卖手机系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主播陈某某退一赔三;而陈某某认为其并非销售者,应当向厂家主张赔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陈某某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是电子商务经营者。陈某某在快手平台经营账号并在其直播间中宣传手机,消费者通过点击店铺的“小黄车”跳转第三方平台支付货款,同时陈某某在直播销售手机过程中对手机的商标、品牌、产品性能等信息作出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经鉴定案涉手机系假冒伪劣产品,所以陈某某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三倍货款的责任。
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通辽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网络直播带货作为新型消费模式,销售者应坚守底线、诚信经营,不能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短视频平台主播通过自己账号挂小黄车销售产品依照法律规定会认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的会面临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应提高辨别能力。如遇到虚假宣传,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 ┃ 民二庭
编辑 ┃ 郝佳瑞
原标题:《以案释法 | 网红带货虚假宣传 如何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