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退一赔十”绝非空话 司法护航“舌尖安全”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孟连县人民法院发布两起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法官耐心释法与高效调解,促使纠纷实质性化解,消费者获赔到位,有力彰显司法对民生权益的温情守护,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案例一
消费者卫某在某超市购买价值17元的香肠,后发现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5天,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依法索赔。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过期食品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经法官向超市方明确阐明《食品安全法》关于“退一赔十、最低千元”的刚性规定后,超市方主动寻求和解。最终,双方以800元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消费者权益得到高效维护。
案例二
消费者马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预包装烤鸡,收货后发现包装上标注的为社会信用代码,而非法定的“SC”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且包装形式不符规范,遂诉请赔偿。孟连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用社会信用代码代替SC编号,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形式要件,易误导消费者且无法保证生产合规性。经法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商家主动申请调解。最终双方按货款5.5倍达成1500元调解协议,商家亦承诺对生产经营行为作出整改。
法官提醒
上述两案虽涉案金额不大,但均直击群众日常生活的“舌尖安全”,法律对此划定了不容触碰的红线。“退一赔十,最低一千”是《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绝非空话。对于经营者而言,销售过期食品或包装标签不合规范,均可能面临高额赔偿。消费者在购物时,无论是线下还是线上,都应养成留存购物小票、核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查看SC编号等良好习惯。社会信用代码仅代表主体资格,不能替代代表生产许可的“SC”编号,二者不能混同。市场主体应以此为戒,定期清查货架,严把进货与包装审核关,杜绝问题食品流入市场,莫因小失大,触碰法律底线。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孟连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小案不小办”,通过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式,既高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下一步,孟连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商品的行为,以司法之力护航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ND
审签:樊 勇
原标题:《【以案释法】“退一赔十”绝非空话 司法护航“舌尖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