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3·15” | 北辰法院发布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案例

2026-03-15 08:30
天津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今年3月15日,是第44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北辰法院发布4个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案例,以案释法、以法释理,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案例一

马某某与某科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马某某与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互联网认识,王某建立QQ群,并在群中派发“刷单任务”。双方约定,马某某为某科技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进行“刷单”,即在电商界面上下虚拟单,不实际发货。某科技公司承诺每完成一笔3000元的刷单任务,返还本金并支付70元佣金。马某某在连续几天内完成了11笔刷单操作,支出33000元。2023年7月,某科技公司通过收钱码向马某某支付3570元佣金。后某科技公司又支付500元,此后无论马某某如何催要,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欠付刷单本金29500元及佣金770元。后马某某将某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

02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马某某向某科技公司公司运营的电商店铺下单转账,其下单目的并非实际购买产品或者服务,而是以虚假意思表示达成刷单的真实目的,双方以虚构的交易损害电商网商业利益,扰乱了平台商业经营秩序,故该行为应当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马某某与某科技公司公司对刷单行为均存在过错,因此双方均应对自己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某科技公司公司支付的刷单佣金属于不法给付,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对于马某某主张的佣金700元,不予支持。某科技公司公司已向马某某退回的3570元均应计入刷单资金,故判决某科技公司公司应当向马某某退回刷单资金29430元。

03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打击网络刷单不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电商经济具有交易便捷性、信息丰富性、交易透明性等特点,在给消费者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催生出网络刷单、刷评等乱象,一些不良商家通过数据造假虚构网络店铺的交易量,从而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策。该行为属于违反市场经济竞争原则和商业道德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不仅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释法明理,还在庭审中口头训诫马某某及某科技公司,使双方均意识到网络刷单行为的危害并表示今后将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达到了良好效果。本案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倡导网络商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承诚实守信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二

韩某某与某马术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韩某某与某马术俱乐部签订会员入会协议书,预付3860元购买12鞍时马术培训课程。协议约定,因不可抗力退卡可按剩余金额的70%退费。韩某某仅使用4次课程后,因膝盖关节疼痛、脚扭伤等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上课,已及时告知某马术俱乐部,某马术俱乐部曾为其办理课程暂停延期。后韩某某协商退费遭拒,某马术俱乐部以课程过期、系韩某某单方退卡为由“概不退费”。韩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马术俱乐部退还剩余课程费3000余元。

02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预付式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履行义务。韩某某因自身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消费,虽非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但未使用的8次课程对应预付款属未实现消费目的的款项。被告以“概不退费”为由拒绝退款,实质是变相免除自身合理退费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有违预付式消费的公平原则。结合合同履行情况、韩某某健康受限的客观事实及被告的合理运营成本,法院酌定某马术俱乐部退还韩某某预付款 2000 元。

03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常以“过期不退”“概不退费”等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退费权利,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裁判结果明确,预付式服务合同中,消费者因健康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消费的,有权要求退还未使用部分的预付款,经营者不得以单方约定的“概不退费”条款拒绝合理诉求。法院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及经营者运营成本,公平酌定退费金额,不纵容消费者任意违约,也不支持经营者设置 “霸王条款”,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财产权,又引导预付式消费经营者规范合同条款、诚信履约,对遏制“退费难”乱象、维护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案例三

何某与天津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2023年,案外人陈某从被告天津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处购买了一辆汽车。后陈某将该车辆转售给何某。在何某驾驶该车辆过程中,车辆右侧半轴发生断裂,何某随即与销售公司沟通,要求其依据汽车“三包”规定对车辆进行免费维修。销售公司对车辆进行检查后认为,半轴断裂系由外力因素造成,并非车辆本身存在质量缺陷,因此拒绝了何某的维修要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何某遂将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销售公司为何某更换与案涉车辆同配置新车或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折旧费、租车费等损失。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本案中,何某申请对半轴断裂原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证明半轴断裂系产品缺陷导致,销售公司关于外力因素的主张缺乏依据。半轴断裂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属于严重质量问题,更换车辆或退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何某为维权实际支出的鉴定费、拖车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车辆无法使用产生的交通费用损失,销售公司亦应予以赔偿。最终判决销售公司于一定限期内为何某更换同配置新车,逾期未更换则退还全部购车款;同时赔偿何某交通费用、拖车费、鉴定费等合理损失。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维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首先,针对消费者专业知识匮乏、举证困难的现实困境,法院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以科学鉴定意见认定事实,解决了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难以维权的难题。其次,法院准确适用汽车“三包”规定,将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半轴断裂认定为严重质量问题,支持消费者更换新车或退还购车款的诉求,确保了“三包”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最后,判决不仅支持购车款的返还,还将消费者为维权支出的鉴定费、拖车费以及车辆无法使用期间的交通费纳入赔偿范围,全面弥补了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充分保护。本案裁判结果有力警示经营者恪守产品质量责任,对营造安全放心的汽车消费环境、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是司法服务保障高品质生活、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的生动实践。

案例四

葛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葛某某在没有行医资质的情况下,给被害人于某某进行医疗美容注射玻尿酸,致于某某右眼部受伤。经鉴定,于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其眼部不良后果与注射玻尿酸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完全作用),行右额颞顶去骨瓣减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并非由注射玻尿酸直接引起,但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葛某某赔偿于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02

裁判结果

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北辰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人葛某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某共计400000元,并当庭一次性给付。北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不具备医疗美容相关专业知识及资质,为被害人注射玻尿酸,因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的刑罚。

03

典型意义

本案系惩治非法医疗美容犯罪、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典型案例。医疗美容行为属于具有侵入性的医疗行为,必须由具备法定行医资质的人员依规开展。被告人无资质私自实施玻尿酸注射操作,致人重伤二级,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明确了非法医美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划定了医美行业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人民法院坚持惩治犯罪与权益修复并重,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开展附带民事调解,促成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大限度弥补被害人损失,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裁判结果有力震慑非法医美违法犯罪行为,传递司法机关严惩非法医美、守护民生安全的鲜明导向,有利于规范医美市场秩序,引导从业者合规经营,提升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助推医美行业健康发展。

原标题:《法治护航“3·15” | 北辰法院发布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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