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法说法丨通途有 “法”,维权有方——请收下这份“3.15”铁路出行提示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结合铁路出行常见问题,为大家梳理了一份依法维权提示,请查收。
车票退改
谁的责任,谁承担
很多旅客遇到赶不上车、买错票、列车晚点,不知道该不该退、能不能赔?
法官说法:
因旅客自身原因误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规章规定办理改签或退票,相关费用由旅客自行承担。因铁路运输企业原因(列车晚点、停运、故障)导致无法按约运输的,应当为旅客办理全额退票、免费改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法官提醒:
电子客票、订单记录、短信通知、车站公告等,均可作为维权证据。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六条、《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行李丢损
保留凭证,依法索赔
乘车时行李丢失、损坏、被拿错,怎么办?
法官说法:
发生行李丢失、毁损情形,应当第一时间向列车长、车站值班员报备,并可凭车票、现场记录、购物凭证、维修票据等,向铁路运输企业主张赔偿。因列车设施缺陷、承运人过错导致物品毁损灭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旅客对随身携带物品负有看管义务;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车上消费与服务
明码标价,拒绝强买强卖
购买站车食品、饮料、土特产等商品及服务,会不会被“宰”?
法官说法:
经营者不得销售过期、变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哄抬价格、变相收费、强制交易、尾随推销、诱导消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法官提醒:
旅客遇侵害消费权益行为,可通过以下渠道投诉举报:12306(铁路服务)、12315(市场监管)、12327(铁路行业监督)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条,《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七条
乘车受伤
谁未尽义务,谁负责
旅客在车站、列车区域内因地面湿滑、设施破损、车门故障、紧急制动等遭受人身损害,怎么办?
法官说法:
铁路运输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旅客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若发生损害,应第一时间固定现场照片、视频,妥善保存车票凭证;及时就医治疗,留存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向车站或列车工作人员申请出具情况说明;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寄语
通途有 “法”,出行不慌。
依法维权,一路心安。
文:梁许彬
原标题:《铁法说法丨通途有 “法”,维权有方——请收下这份“3.15”铁路出行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