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经营·理性消费丨园区法院发布“3·15”典型案例
2026/03/13
SIPPPC
[ 诚信经营·理性消费]
园区法院发布“3·15”典型案例
2026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期而至。消费是经济循环的重要环节,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福祉与市场秩序。日常购物、用餐、享受服务时,难免遇到各类消费纠纷,是忍气吞声妥协让步,还是依法依规维护权益?答案不言而喻:维权需守底线,经营当守诚信。
为进一步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规范经营者诚信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规则指引作用,园区法院梳理发布六起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紧扣“诚信”核心,分为“诚信经营”与“诚信消费”两大板块,涵盖保险销售、品牌加盟、食品买卖、网络服务、饮品消费等高频消费场景,希望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既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也提醒消费者理性维权,共同营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倡导诚信经营,守护消费安全
PART 1
诚信是经营者的立身之本。以下三起案例聚焦保险销售误导、加盟商跑路、销售违禁减肥产品等问题,明晰了经营者不诚信行为的法律责任。通过案例想要警示广大经营者:遵纪守法是经营底线,诚实守信是发展之道,唯有坚守诚信准则,提供优质产品与服务,才能赢得消费者信任与市场长久认可。
案例一:
购买保险遇销售虚假承诺,能索赔吗?
——张某与某保险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张某为自身投保保险,约定月交保费、交费年期20年,张某已累计缴纳保费43期共7600余元。2024年2月,某保险公司委托的销售人员以“投保公司被收购为国企、原保单需清算”为由推销电话推销另一款保险,并作出多项虚假承诺:一次性缴纳2.5万余元即可结清原保险剩余保费,比分期交费节省1万余元,2025年2月即可返还全部已交保费的130%,原保险继续有效且第十年起每年可领5000余元终身养老金等。张某信以为真投保并缴纳2.5万余元,后发现案涉年金保险实际交费年期为10年,且无保费减免、高额返还及养老金领取等相关条款,与承诺严重不符,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退还保费并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处理结果】
法院审查保险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后,确认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虚构保险条款功能、隐瞒真实缴费年限、夸大收益回报,作出与合同内容完全不符的虚假承诺,其误导、欺骗行为构成欺诈,相关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张某在违背真实意思下签订合同,有权主张撤销。同时,法院认为,张某购买的两份案涉保险均具有金融投资属性,其关注重点在于资金回报率而非风险保障,属于金融投资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生活消费”存在本质区别,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两份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原告保费3.2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厘清金融保险领域消费纠纷法律适用边界、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的典型案例。一是明确保险销售欺诈的认定与责任承担,销售人员虚构条款、隐瞒关键信息的误导行为构成欺诈,保险公司作为委托方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裁判为受欺诈投保人提供了清晰的权利救济路径;二是划定消保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边界,明确金融投资属性保险产品不属“生活消费”范畴,不适用“退一赔三”规则,应优先适用《保险法》,平衡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需求;三是强化对保险行业的规范引导,督促保险机构加强销售人员管理培训,要求如实披露合同核心条款,不得作出虚假口头承诺。
本案警示消费者,购买金融保险产品前需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切勿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注重留存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遇到权益受损情况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案例二:
加盟店跑路,品牌方需担责吗?
——周某诉某品牌家居加盟店、某品牌家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周某在某品牌家居加盟店签订合同,花费2.4万元购买家具,约定2022年12月交货,当日付清全款。后因多重因素影响,商家一直未发货,其间亦无任何工作人员联系沟通。2024年9月,周某前往商场发现门店已人去楼空,加盟商公司彻底失联,无法要求发货或退款,而品牌方公司则以“加盟店独立经营”为由拒绝担责。多次维权无果后,周某将加盟商公司及品牌方某品牌家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某品牌家居公司是案涉品牌持有者,与加盟商公司签订《经销商协议》,授权其使用品牌经营体系资源,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业务,二者之间成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品牌方通过授权加盟商使用商标、经营模式等获得商业利益,应当对加盟商的经营活动承担合理的管理和监督义务。某品牌家居公司虽主张每月督导门店,但未提交任何实际履行证据,对加盟商经营异常、提前闭店等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对周某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某品牌家居加盟店退还周某货款2.4万余元,某品牌家居公司对加盟商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规范特许经营模式、明确品牌方监管责任的典型案例。一是确立特许经营中品牌方的过错担责原则,品牌方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负有对加盟商经营活动的合理监管义务,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消费者损失的,应按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破解加盟商跑路后的消费者维权困境,避免品牌方“只享收益、不担责任”,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维权方向,强化了“品牌背书”的保障价值;三是引导特许经营行业规范发展,警示品牌方需完善加盟商准入、日常监管、异常预警等机制,从源头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信任。
本案警示品牌方需完善加盟商监管机制、建立经营异常预警机制,促进特许经营模式的健康发展,消费者选择加盟店消费时应查验授权资质、妥善留存合同及付款凭证,遇到纠纷及时向品牌总部和监管部门反映,运用法律武器守护自身权益。
案例三:
“职业打假人”超量购买问题减肥产品,
“退一赔十”能获支持吗?
——吴某诉梁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原告吴某通过某网络平台看到被告梁某宣传的减肥产品,遂添加微信联系。微信沟通中,吴某表示其与父亲均有减肥需求。梁某娟介绍称,产品一个疗程为三盒,用药周期近三个月。吴某随即表示要购买18盒(即6个疗程),支付货款7000余元。后吴某称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自行送检检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遂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定梁某经营添加违禁成分、标签信息虚假的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后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梁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共计7万余元。被告梁某辩称,吴某系“职业打假人”,其一次性购买大量产品意在牟利,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请求驳回诉请。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作为经营者,采购食品前未履行法定查验义务,其行为构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明知”;案涉产品检出国家禁用成分“西布曲明”,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应适用“退一赔十”条款。但同时,法院指出,“退一赔十”条款限定的权利主体为“消费者”,即基于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的人。本案中,吴某虽主张用于其与父亲减肥,但未能提供父亲有减肥需求的证据;且其在知晓产品可能存在副作用、一个疗程近三个月的情况下,仍一次性购买6个疗程。另查明,自2015年以来,吴某在江苏省各地法院提起的同类诉讼案件超过90件。结合其多次诉讼史,法院综合认定其购买行为远超个人或家庭合理消费需求。最终判决在1个疗程(3盒)范围内支持十倍赔偿,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厘清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中“生活消费需要”认定标准、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的典型案例。一是坚守食品安全底线,明确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面对“职业打假”,仍须依法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定责任,彰显法律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零容忍态度;二是划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边界,明确“退一赔十”需限定于“生活消费需要”范畴,应结合产品属性、使用周期、普通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合理购买数量,对明显超量购买部分不予支持,有效遏制权利滥用;三是引导维权行为回归理性,既保护消费者依法维权的合法权利,又防止个别主体借“打假”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与司法审判效率。
本案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销售违禁添加、标签虚假的食品;同时提醒消费者维权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真实消费需求主张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倡导诚信消费,共筑公平市场
PART 2
消费者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诚信消费同样不可或缺。以下三起案例涉及恶意索赔、无故拒付服务费、敲诈勒索等不诚信维权行为,充分展示了逾越法律底线的后果。希望通过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法律保护的是真实合法的权益,绝不是牟利的工具。维权需坚守诚信原则,唯有通过合法途径理性主张权利,才能既守护自身权益,又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四:
声称买到超市无进货记录的过期商品,
索赔会获支持吗?
——郭某诉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7日一早,郭某在某超市购买12包虾饺并支付540元,郭某称购买的商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6日、保质期6个月,要求超市退还货款54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以上均有郭某提交的商品实物、购物小票、价签照片等证据支持。但该超市进货系统查明,案涉门店从未采购过该生产批次的商品,超市监控显示郭某购买过程存在异常,怀疑其存在“掉包”外来商品进行索赔的可能。
【处理结果】
承办人通过实地走访门店,核查确认进货系统无修改模块,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期间,门店仅采购过2024年7月、2025年1月两批次案涉商品,未采购郭某主张的2024年9月批次。另查明,自助收银机可以读取非本店的同种商品信息并进行付款操作。郭某此前曾提起过类似诉讼,但在本案中就所发现问题,过了5个月才向法院起诉,导致无法借助超市监控视频回溯案件事实,不符合消费者发现商品过期后及时维权的日常经验法则。法院认为,郭某主张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应举证证明案涉商品系由该超市进货并销售,现其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核心事实,且超市已完成相反举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明确食品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依法遏制职业索赔滥诉的典型案例。一是主动查明事实,框定举证责任。消费者主张销售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首先举证证明案涉商品系该销售者所售。但如经法院查明销售者并未采购过该商品,则需消费者进一步举证,若无该基础事实则诉求难以成立。二是依法认定事实,树立诚信风向。法院对举证不充分、前后陈述存在矛盾的索赔诉求依法不予支持,明确裁判规则,有效衡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三是强化裁判引领,促进经营规范。督促食品经营者强化合规管理,完善进货查验、库存清理、价签标注等全流程制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引导消费者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合法途径理性主张权利。
本案警示消费者维权必须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提供充分真实的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理性主张权利,切莫因牟利动机滥用诉权;同时提醒食品经营者规范经营流程,留存进货、销售等相关凭证,遇到恶意索赔时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
以网络陪玩服务“未提供情绪价值”为由
拒绝付费,能获支持吗?
——宫某与朱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宫某与朱某通过网络平台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宫某为朱某提供《和平精英》游戏陪玩服务,按次结算费用,30元/次。宫某按约提供陪玩服务后,朱某陆续支付部分费用,尚欠4200余元未付。宫某多次催讨,朱某以服务未达约定标准、未提供“情绪价值”、未按要求游戏配合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宫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支付剩余陪玩报酬4200余元。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中,宫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游戏对局记录、转账凭证、催款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提供陪玩服务,且朱某在服务过程中未提质量异议,还曾作出“还可以”的正面反馈。法院审查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网络平台达成明确服务合意,宫某实际履行、朱某接受服务并支付部分费用,依据《民法典》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对于朱某主张的“未提供情绪价值”,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该要求的具体标准、评价方式及违约责任,且该概念具有高度主观性,不能作为认定服务质量不达标的依据;对于“未按要求陪玩”,朱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就具体配合标准有明确约定,亦未证明宫某存在严重违约导致服务目的无法实现。结合双方庭审中分期支付的合意,法院判决朱某按约支付剩余服务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规范新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明确服务质量认定标准的典型案例。一是认可网络口头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达成服务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保护了新型网络服务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二是确立抽象服务要求的司法认定规则,对于“情绪价值”等无明确约定、高度主观的服务标准,不能作为拒付费用的依据,服务质量应结合明确约定、履约事实及一般交易习惯判断;三是引导数字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提示网络服务交易双方尽量以书面形式明确服务标准、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减少纠纷。
本案警示网络服务交易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服务接受方不得滥用异议权拒付合理费用,服务提供方应规范服务流程、留存履约证据,共同促进数字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六:
购买消费品后故意制造瑕疵以索赔,
构成犯罪吗?
——胡某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至11月,胡某通过某外卖软件,多次从同一品牌的四家不同门店下单购买柠檬水等饮品,并故意在饮品中添加异物,以饮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饮品总部、12315平台投诉相威胁,向四家门店索要订单金额十倍的赔偿款。其中前两次成功获利500余元,后两次因商家报警而未得逞。案发后,胡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3000元并取得谅解。
【处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故意制造商品瑕疵、以投诉相威胁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胡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预缴罚金保证金,具有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划定合法维权与刑事犯罪边界、惩治消费领域恶意索偿的典型案例。一是清晰界定消费维权与敲诈勒索的法律界限,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虚假消费纠纷、以投诉相威胁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超出合法维权范畴,构成刑事犯罪;二是发挥刑事审判的警示教育功能,通过对恶意索偿行为的定罪量刑,向社会公众传递“维权需守法”的鲜明导向,防止类似行为效仿蔓延;三是维护正常的市场消费秩序,严厉打击消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权益,同时提醒经营者遇到类似恶意索偿时,及时固定证据并报警,共同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
本案警示广大消费者,维权必须坚守法律底线,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切勿采取故意制造瑕疵、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提示经营者加强消费纠纷处理流程管理,遇到可疑索赔情况时注重证据固定,及时寻求司法保护。
供稿 ▏刘逸梅
美编 ▏唐天格
原标题:《诚信经营·理性消费丨园区法院发布“3·15”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