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话315:维权知识,一看就懂

2026-03-15 08:05
浙江

每年315,都是消费者权益的“聚焦时刻”。从消费陷阱到维权误区,从套路到避坑指南,那些藏在生活里的消费问题,你真的都懂了吗?

本期用轻松漫画拆解案例,带你一眼识破消费套路,安心守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

直播带货买到假货

平台、主播、商家谁来担责?

该漫画中,商家销售假货的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带货主播明知商品为假货仍进行推广销售的,需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直接向平台主张赔偿。本案中,商家已失联,平台若无法提供商家有效信息,王某可要求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可追究带货主播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二

谁有义务履行“三包”责任?

商家和厂家均有义务履行“三包”责任,不得相互推诿。对于列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家电产品,经营者对售出的商品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法定义务。在三包有效期内,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向销售者、生产者、售后方主张权利,负有责任的一方不得无故推诿、拒绝。因家电故障造成的消费者财产损失,经营者也应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案例三

食品中出现异物等问题

该如何主张?

消费者除要求退还货款外,还可向商家主张法定惩罚性赔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本案中,孙某购买的食品存在异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便货款仅15元,也可依法主张最低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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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四

预付卡消费商家关门跑路

预付余额能否全额退还?

商家应当全额退还卡内剩余预付款。“一经售出,概不退款” 属于经营者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商家关门停业,无法继续按约定提供服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服务合同,要求商家全额退还剩余预付款项。

法条链接(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案例五

快递未保价丢失 / 破损

快递公司只能赔运费3倍吗?

快递公司的限额赔偿条款无效,应按物品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单方拟定的“未保价仅赔运费数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赔偿责任、限制消费者索赔权利,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快递公司因自身过错导致快递丢失,未尽到安全运输义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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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三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原标题:《漫话315:维权知识,一看就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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