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到星期狗了!”——3·15以案释法,守护宠物消费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诚
信
3
1
5
公平
诚信
3
·
1
5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宠物消费市场的乱象再次引发关注。近年来,“宠物经济”持续升温,越来越多市民将宠物当作家庭一员,然而,“星期狗”“星期猫”等消费陷阱却让不少消费者的养宠期待沦为伤心回忆。2025年7月,鹤峰县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购买“星期狗”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商家构成消费欺诈并判令其承担全部责任,为宠物消费维权划定法律红线,也为消费者规避此类陷阱给出明确指引。
基本案情:满心欢喜买宠,七日之内殒命
2025年5月,谭女士在小红书看到某宠物店宣传视频,视频中的幼犬活泼可爱,宠物店在宣传首页注明“认证犬舍、疫苗齐全、质保90天、拒绝星期狗”,谭女士心动不已,随即通过微信与其达成交易,先后支付购犬订金、尾款共1800元,及托运费200元、狗粮费400元。5月14日谭女士收到幼犬,发现其呕吐且未收到疫苗本,宠物店称是运输应激反应。次日幼犬症状加重,经宠物医院诊断感染细小病毒,谭女士花费1030元救治,幼犬仍于5月17日死亡,从购买到死亡仅7天,妥妥的“星期狗”。
谭女士随即与宠物店协商退款及赔偿事宜,宠物店却不愿意退款及承担治疗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后,谭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5年5月底将该宠物店诉至鹤峰县法院,要求退还购犬款、狗粮费、托运费共2400元,支付医疗费1030元,并按购犬款三倍主张惩罚性赔偿金5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商家构成欺诈,应承担全部责任
鹤峰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重点审查了双方的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宠物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证据。经审理认为,谭女士与宠物店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能证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涉诉幼犬收到当日即出现病症,7天内确诊细小并死亡,可推定交付时已带病,宠物店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亦未兑现疫苗接种、健康检测的承诺,故本院认定宠物店作为出售宠物狗的商家故意隐瞒涉案宠物狗的健康问题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决商家退还购犬款、狗粮费、托运费及医疗费共计343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54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宠物店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法官提醒
本案的判决,严格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消费者宠物消费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彰显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强力保护。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宠物消费不同于普通商品消费,活体宠物的健康状况具有隐蔽性,且纠纷发生后举证难度较大,因此,消费者应转变观念,从“事后维权”转向“源头预防”,在购买宠物时务必做到以下四点,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选择正规渠道,核验经营资质。优先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正规宠物实体店,仔细查看商家的营业执照、动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避开无资质的私人卖家、流动摊贩及来源不明的线上渠道,不贪图“低价宠物”的诱惑,警惕“免费领养”背后的捆绑消费陷阱。
二是明确交易约定,签订规范合同。购买时务必与商家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宠物的品种、年龄、健康状况、疫苗接种记录、检疫情况、退换条件及售后责任,尤其要注明“宠物患病、死亡后的责任归属”,拒绝“活体出门概不负责”等不公平条款。
三是留存相关证据,及时固定线索。交易过程中,妥善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合同、发票等凭证;收到宠物时,当场拍摄宠物的照片、视频,确认宠物状态与约定一致;若宠物短期内出现健康问题,立即送往正规宠物医院诊治,留存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四是理性维护权益,依法主张权利。若发现购买到“星期狗”“星期猫”等问题宠物,及时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必要时,持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主张退款、赔偿等权利,切勿采取过激行为。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守护的不仅是单次交易的公平,更是长期消费市场的健康。在此,呼吁广大宠物经营者,坚守诚信经营底线,依法履行检疫、告知义务,杜绝虚假宣传、隐瞒病情、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宠物消费环境。
原标题:《“我买到星期狗了!”——3·15以案释法,守护宠物消费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