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制作的MV能否在“音集协”登记并领取著作权使用费?

2026-03-13 15:13
北京

【原创】文/汐溟

AI制作的音乐作品及视听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制作者能否享有经济权益,是当前极具讨论热度的话题。2026年1月30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发布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像节目权属审核及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这一话题给出了明确回应。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人工智能生成的音像节目,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之前,不予登记。”这意味着,AI生成的音像节目目前无法在音集协进行登记,制作者也因此无法享有获酬权,无权参与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这一规定实际上在现阶段否定了AI技术生成的音像节目享有著作权的观点。

这一规则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音集协基于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前述规则,若未来著作权法对AI制作的音像节目作出新的规定,认可其享有著作权,则前述规则也会相应调整。

登记范围与具体限制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音像节目: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视听作品。”结合其第十一条的规定,AI生成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视听作品均不在可登记之列。音集协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对前述概念有完整定义:

录音制品: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如CD。

录像制品:是指视听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如演唱会的录制视频。

视听作品:除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之外,以任何手段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如MV。

利用AI生成但无法登记的形态包含前述三种类型。

规则模糊地带与潜在争议

然而,上述规定并未对AI生成的音像节目作程度和元素上的区分,这为实际操作留下了模糊地带。AI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已经在音乐产业中被广泛使用,但《办法》并未明确:

完全用AI制作的音像节目不予登记?

还是主要由AI制作的音像节目不予登记?

又或是只要包含了AI元素便不予登记?

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一些不公平的情况。例如,如果一首歌曲的词、曲、编曲、演唱均由自然人完成,MV的拍摄也大部分由真人参与,只是部分特效为降低成本使用了AI技术,而MV的艺术性和原创性并未因此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若仅仅因为使用了AI技术便无法登记,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人类智力投入”标准的缺失

目前的《办法》采取了“一刀切”的态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判断AI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往往在于判断其中是否体现了“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即明确了这一原则:如果用户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参数、选择模型、进行多次调整和优化等一系列行为,对AI的生成过程进行了实质性的控制和影响,使得最终成果体现了其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那么该成果就应被视为用户的智力创作。

这一司法判例为AI辅助创作提供了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但音集协的《办法》显然尚未吸纳这一理念。对于那些利用AI作为高效工具、但在创作核心上仍体现人类主导性的作品,现行规定显得过于严苛。

行业应对与未来展望

面对这一现状,行业内已出现一些应对策略。一些AI音乐平台会为用户生成的歌曲提供“原创性证明”或授权书,试图在平台层面构建一种信任机制。同时,也有从业者建议,对于AI辅助创作的作品,可以通过重新编曲或进行深度后期优化后,再尝试向音集协申请版权。尽管申请过程需要提供工程文件等一系列证明资料,用于版权检测和审核,但目前来看,体现人类深度参与的“人机协同创作”仍是获得官方版权认可的可行路径。

总而言之,音集协的新规反映了在法律明确前,集体管理组织对AI生成内容的一种审慎乃至保守的态度。它有效地将纯AI生成内容挡在了著作权保护的大门之外,但也给AI作为创作工具的应用带来了不确定性。未来,如何在鼓励技术创新与保护创作者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将是立法、司法和行业实践共同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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