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梅法官说法第84期丨爱不缺席,探望有“方”

2026-03-11 17:30
四川

成长路上

父母的陪伴从来都不可或缺

即使家庭形式发生变化

孩子对亲情的渴望依然真挚

探望权正是为这份牵挂与陪伴

撑起一把保护伞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陈某(男)原系夫妻,婚内生育一女小陈。2023年3月,杨某、陈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陈随父亲陈某生活,未对探望权作明确约定。离婚后,杨某多次要求探望小陈遭到陈某及其家人的阻碍。由于杨某在外地工作,以每月月初才有休息时间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每季度探望小陈一次,每次2-3天,同时希望在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假日能独自带女儿生活3天,寒暑假期间则带女儿生活10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小陈已年满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且正处于青春期这一成长关键期,非常需要母亲的关爱与引导。

综合考虑杨某在外地工作的实际情况、小陈的学习生活安排,以及双方此前因探望事宜产生矛盾的背景,判决:

一、杨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可在每季度末月(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周周六、周日,前往陈某处探望小陈,探望时间为上午9时至下午6时,该次探望不得将小陈接走过夜;二、在尊重小陈意愿的前提下,杨某可在春节、五一、国庆假期将小陈接走共同生活3天,寒暑假期间接走共同生活10天;三、杨某需按判决确定的时间和方式行使探望权,并按时将小陈送回;陈某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阻碍探望。

法官说法

探望权的核心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探望权的设立不仅是为了满足父母对子女的思念之情,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子女能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协助探望是法定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无故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而探望权人也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行使权利。探望权的行使要兼顾各方利益,促使各方共同营造良好的探视氛围。

法院处理探望权纠纷时,始终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作为根本原则,综合考量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身心发展需求及父母实际情况,审慎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和频次。裁判既要保障父母的合法探望权利,又要避免因探望引发新的矛盾冲突,维护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

法官寄语

亲情从不会因家庭形式的改变而消散。望每一对离异父母都能放下隔阂、换位思考,把孩子的幸福放在首位,让探望成为爱的延续,而非矛盾的开端。以法为界,以爱为桥,共同守护孩子成长,给孩子一段被爱包围的童年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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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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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红梅法官说法第84期丨爱不缺席,探望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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