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冰冷又玄乎?它就是从人们生活里长出来的!

2026-03-13 11:54
上海

“枯燥的条文”“庄严的法庭”,也许这就是大家看到“法律”时,头脑中最先蹦出的关键词。

其实,它就藏在你的日常里:扫码支付时有合同法保护,租房的签约约束了房东不能随意涨价,在自媒体上发布的文字和视频涉及了知识产权。

马克思早就看透了这一点。他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不是孤立存在的个体,而是在与他人的联系中生活。

在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法理逻辑中,法律重要性的实现以及法治体系的发展要从“人的本质就是一切中的一切”出发。

法律,恰恰就是从这些每天重复的社会关系中生长出来的。它不是天才的凭空想象,而是从你我的生活中“长”出来的规则。

在新书《法律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中,作者潘伟杰带领我们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初始见解和本真精神的阐述中最大限度地走出遮蔽或肢解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逻辑的风险。

潘伟杰,男,1971年12月生,浙江桐庐人。1999年1月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政治学理论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99年3月起任教于复旦大学法学院,现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教授。个人代表性学术作品有:《现代政治的宪法基础》《宪法的理念与制度》《制度、制度变迁与政府规制研究》《法治与现代国家的成长》《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研究》《革命后现代国家法律体系构建研究》《现代国家成长的法理要素与法律体系的中国观》。

《法律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潘伟杰 著

如何理解法律的本质?

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去把握法律的本质是必要的,它为我们理解一个社会的错综复杂的法律现象提供了一条指导性的线索,但是我们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中发现,对法律本质的理解,尤其是进入现代社会后对法律现象的理解决不能简单化。只有全面地思考法律的实质与法律的功能之间的关系,才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逻辑起点做出全面的理解。

如何理解法律的基础?

社会是法律的基础,即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生活,它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是法律的现实基础,而且在一切还必须有分工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阶段上,都是完全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些现实的关系决不是法律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是创造法律的力量。

“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

这些听起来似乎耳熟能详的论述实际上向我们传达了一个极为重要的信息,即无论是法律的兴亡更替,还是法律秩序是否合理,其共同的基础或前提都是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也就是说,如果法律缺乏相应的生产方式上的前提,“那么一切炸毁的尝试都是唐·吉诃德的荒唐行为”。

如何构建合理的法律秩序的知识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如何从社会形态及其社会解放出发完成对自由主义法学的深刻批判和真正超越?马克思对“政治解放”和“社会解放”或称“人类解放”这两个重要概念的区分常常被研究者们误解,以至于他们竟把这一区分理解为马克思主义忽视法律理论,或者说不存在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一个依据。

其实,马克思从社会形态的分析中倡导“社会解放”不但是对“政治解放”成果的巩固,也是对“政治解放”成果的深化。事实上,从20世纪以来的法律秩序的发展来看,没有“社会解放”作为后援,“政治解放”就会失去它的彻底性,整个社会甚至很容易退回到“政治解放”前的第一种社会形态中去。

因此,把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并从这种区分中寻找法律秩序的正当性及其表现,正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独特和深刻之处。

如何理解法律的拜物教?

法律在现代社会形态中获得从未有过的地位,法律之治和法律的现代性法理想象一起构成了现代社会形态的政治正确。然而我们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拜物教和劳动异化的论述中发现了这一政治正确背后的真相。在马克思看来,现代社会形态中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个人支配他人的使用价值的权力,表现个人的社会关系”。

由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错误地把商品的交换价值理解为商品的自然属性,从而形成了现代社会日常生活的意识形态,即商品拜物教。这在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就成为掩盖资本雇佣劳动所带来的权力本质的最好的粉饰。马克思主义有力揭示了蕴含在交换价值中的权力关系及其对人的社会关系的破坏。

“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产物而已。”

我们如何从商品拜物教中去发现法律的拜物教真相,不仅对于我们全面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形态中的有限性以避免陷入法治官僚主义的窠臼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对于我们全面理解资本主义法律秩序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之间的本质区别是极其关键的。

无论如何我们不能用非历史的观念去看待马克思主义在这个问题上所持有的观点。这就需要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拜物教的历史观去探讨法律拜物教对于一个现实的社会实践来说所具有的正当性及其有限性。

如何理解法的现代性?

毋庸讳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目标是批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法治理想。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创立者,马克思对现代革命后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平等观所蕴含的欺骗性进行了深刻的批判。

比如,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马克思就曾辛辣地嘲讽过当时政府的法令:“一片灰色就是这种自由所许可的唯一色彩。”

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中,马克思又写道,“检查制度的出发点是:把疾病看作是正常状态,把正常状态即自由看作是疾病”。

马克思不但揭示了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在法的现代性观念叙述上的某种虚假性,而且也阐明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观念,20世纪后被西方自由主义法学家提升到“法的现代性”的高度予以叙述其所具有的欺骗性。但是,唯物史观则要求我们运用历史分析的眼光来考察一切社会现象,尤其是精神现象。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中,既有对法的现代性所蕴含的某种虚假性的深刻批判,又有对法的现代性的历史作用的肯定;既有对社会主义民主、自由和平等的法理主张与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平等的法理主张之间差异的论述,又有对它们之间的历史连贯性的阐明。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决不能抓住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中的某个思想要素,随意加以发挥,甚至无限加以扩大。我们必须看到法的现代性思想要素之间的某种内在关联以及它们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一致性。

如何理解法律发展的多样性?

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资产阶级的历史作用时所说的:“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现代社会的法律发展必须顺应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趋势,走出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但是,我们又要清楚地认识到,现代西方社会不断通过制度优越论和文明优越论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后发国家走向法治文明所带来的伤害。

因此,把法律发展这一源自西方历史经验的概念运用于一个个具有截然不同历史轨迹和社会特征的社会中,把它当作一种理解社会变化的工具时,它所带来的结果往往是法律发展的好处没有得到,反而深陷一种对法律发展和法治价值的抽象原则的争论之中。

特别是当我们把法律发展卷入意识形态争论中,作为一个理想化的法律模式和法治形态出现时,还会降低其自身在社会科学分析上的价值。

因此,我们需要运用唯物史观承载着的历史素养和系统眼光来界定一个清晰的、可使用的法律发展概念,使之成为经验观察身处全球化进程中的现代国家法律发展模式中的有用工具,而且更需要指出使用这一工具的约束性条件及其限度。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的是,只有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展开对上述概念、问题和议题的分析,才能真正扭转被玄想家们,特别是18世纪以来自由主义法哲学家们对这些问题的本末倒置的处理。在回答法的观念、国家的观念在通常的意识中事情被本末倒置的问题时,马克思和恩格斯说:

关于一个阶级内的这种意识形态划分:职业由于分工而独立化;每个人都认为他手艺是真的。他们之所以必然产生关于自己的手艺和现实相联系的错觉,是手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关系在法学下,政治学中—在意识中—成为概念;因为他们没有超越这些关系,所以这些关系的概念在他们的头脑中也成为固定概念。例如,法官运用法典,因此法官认为,立法是真正的积极的推动者。

由此可见,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法律的联系,而不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我们从现实的社会条件和人的本质中去把握法律的逻辑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中的重要概念和关键议题,最终完成“从世界的原理中为世界阐发新原理”。

基于法律的重要性,以上简短地叙述了本书将从六个方面展开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研究的框架。这只是要表明,本书的见解,不管人们对它怎样评论,不管随后的研究怎么不合乎法律的逻辑,却是多年诚实研究的结果。就以马克思引用但丁在《神曲·地狱篇》的一句话来开篇吧:

在科学的入口处,正像在地狱的入口处一样,必须提出这样的要求:

“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这里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